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预测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07
中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预测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4.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5.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