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学考试《乡镇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模拟试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2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33、试述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保护的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3分)

  (2)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1分)因环境利用行为所产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和特殊,单纯采用传统的公法、司法方法确立的法律关系明显不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复杂属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既存在民事关系,也存在行政关系,需要同时采用公法和司法的手段内河方法予以调整。(3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1分)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从维护环境多元价值与功能的角度出发,设立了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现代法律保护人类本能利用环境行为,并限制过去受到法律保护的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行为的表现。(3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的意志。(1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环境利用行为之上的人与人的关系,通过调整环境利用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实现这个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就必须体现自然生态规律。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5分,其中34题10分,35题15分)

  34、2013年11月28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中石油吉林油田于2013年11月26日违法排污后,中华环保临河会已经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寄出报案材料,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醉酒刑事责任。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污染产生的危害。恢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57万元。(注:中环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资源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的行为?(4分)

  (2)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起诉,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2分)法律依据是什么?(4分)

  答案:(1)本题主要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又被称为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2分)

  中华环保联合会事由人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是我国近年来最活跃的非政府性环保公益组织。在设计民众公共环境利益的多起环境事件或建设项目的化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公民个人因力量单薄,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难以发表意见或参与环境决策时,中华环保联合会都积极参与,发挥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就是为了督促国家有关机关维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这是环境公益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之一。(2分)

  (2)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2分)

  法律依据是: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从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形式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挂年组织主要是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1分)

  2014年4月24日,我国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8条明确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1分)

  35、某村村民江某承保一篇池塘养殖武昌鱼,在池塘边的山坡上,何某兴办了一个小型的金属冶炼厂,该厂将生产废渣露天堆放,由于露天堆放的废渣渗入池塘,对武昌鱼的质量造成影响,双方经协商,何某同意向江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之后,该地连降暴雨,江某发现武昌鱼大量死亡,损失惨重。经渔业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池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导致武昌鱼大量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是江某向何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何某不同意。江某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要求何某增加赔偿。后来,江某不满意渔业部门的处理决定,又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解决定。何某也认为渔业部门的处理不正确,向人民法院起诉。

  (1)渔业主管部门能否接受江某的请求?如果受理,该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 江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诉讼?

  (3)如果江某向何某提出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答案:

  (1)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受理江某的请求。受理后应当进行调解,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3分)

  (2)不应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2分)江某应以何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分)

  (3)江某证明自己IDE损失事实和数额,何某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