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高效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9
中三.多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ACD。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精析:见《适用意见》第66条。
2.参考答案:ABCD。
考点:管辖。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108条。
3.参考答案:ACD。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精析: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项。
4.参考答案:ABCD。
考点:离婚判决的不得再审。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81条。
5.参考答案:ABCD。
考点:审判义务。
答案精析:张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制度和未履行在离婚案件、上诉案件中的告知义务。
6.参考答案:ABD。
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36条、137条。
7.参考答案:AB。
考点:督促程序。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89条。
8.参考答案:ABD。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93、196条。
9.参考答案:ABCD。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精析:见《适用意见》第240条。
10.参考答案:ABCD。
考点:移送执行的范围。
答案精析: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并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项。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1分);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2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1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具体内容见教材第105~109页。
2.答案要点:明确诉的要素的意义(1分);诉的三要素即当事人(1分)、诉的标的(2分)、诉的理由(1分)。见教材138~142页。
3.答案要点: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1分);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1分);公示催告案件当事人的特定性(1分);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1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方式的特殊性(1分)。参见教材第315~316页。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6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4分)。具体内容参见教材第101~103页。
2.答案要点: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法律依据(2分);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论依据(2分);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具体做法(6分)。具体内容参见教材第398~399页。
六.案例分析
答: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4分);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4分);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4分);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4分)。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