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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章节练习题:期间与送达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7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章节练习题:期间与送达

  期间与送达

  一、单项选择题

  l 张某诉李某民事赔偿案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一审法院判决后.由于山洪暴发,交通中

  断,致使被告李某无法邮寄或者直接递交上诉状。 2002 年 8 月 15 日恢复交通后。李某

  想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他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出申请 ?()

  A 8 月 22 日 B 8 月 25 日 c . 8 月 30 日 D 9 月 14 日

  2 公告进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多少日即视为递达 ?( )

  A 30 日 B 45 日 C 60 日 D 90 日

  3 下列哪种送达方式不需要送达回证 ?( )

  A 留置送达 B 委托送达 c 转交送达 D 公告送达

  4 邮寄进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选日期

  应该是哪一天 ?( )

  A 法院交邮局挂号的日期 B 诉讼文书寄到的日期

  c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 D 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

  5 下列哪种法律文书在法院送达时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 )

  A 财产保全裁定书 B .先予执行藏定书

  c .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D 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不属于进达行为 ?( )

  A 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B 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

  c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

  D .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2 .关于进达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

  A 受送达人不在,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属于间接送达

  B 送达回证是送达人完成任务以及受送达人接受或拒绝文书的证明,也是衡量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c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委托快递公司代为送达

  D 转交送达中.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 .下列关于送达的行为.不正确的有 ( ) 。

  A 离婚诉讼中,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又无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直接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B 直接进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人不在家,只有其 10 岁女儿在家,可以直接由其女儿签收

  c ,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D 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拒收.送达人可以留置送达

  4 .在下列选项中,无权接受委托送达的有 ( ) 。

  A 基层人民法院

  B 对受送达人进行劳动教养的单位

  C .监禁受送达人的监狱

  D 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5 .应由受进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的情形有 ( ) 。

  A 受送达人是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

  B 受送达人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

  C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D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6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期间的是 ( ) 。

  A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

  B 证据交换的期间

  C 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

  D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案例分析题

  甲男与乙女发生离婚纠纷。在庭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后法院制作调解

  书,向甲男和乙女进行送达。甲男接受了送达并签字。

  问:

  (1) 如乙女不在家,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可交与其同住的甲男签收 ?

  (2) 如乙女在家但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工作人员邀请乙女所在街道的居委会主任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居委会主任签名.将调解书留在乙女家中,枧为送达。问:该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 乙女是否可再起诉 ?

  (3) 如乙女正好出差在外,法院工作人员找到乙女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丙,让他代为签收。

  问:该律师是否有权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 B 2 C 3 D 4 C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ACD 3.ABD 4.BCD 5.CD 6.AD

  三、案例分析题

  (1) 不可。离婚诉讼中,除夫妻双方外.无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的.如果受送达一方当事人不在,不能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2) 该调解书不生效。因为调解书送达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拒收的.不能留置送达.应视为调解不成立。 乙女不必另行起诉,应由法院再行调解或直接予以判决。

  (3) 法院工作人员把调解书送达给该律师代为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书之外的其他

  诉讼文书,可直接送达给代理人。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本案律师丙并未被乙指定为代收入,因此不应送达给该律师代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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