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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章节练习题: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7

  二、多项选择题

  1 、 顾某大学毕业后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工作不到一年,因其经常迟到,被技术开发公司除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

  A、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B、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C、顾某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D、顾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 )。

  A•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B• 海事案件

  C• 涉外案件

  D• 重大涉港、澳、台的合同纠纷案件

  3、上海甲区的欣欣公司与北京乙区的华维公司签定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丙区。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书面传真告知华维公司货在上海丁区,希望在丁区交货。华维公司同意,双方在丁区交货。后因化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华维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丙区法院 D、丁区法院

  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 、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B 、共同海损理算地法院

  C 、航程终止地法院 D 、被告住所地法院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6、 位于甲区的建筑工程公司与位于乙区的龙发集团签订一份在丙区建筑一栋 3层共计6000平方米超市用房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龙发集团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拖欠70万元一直未支付。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本案应由房屋所在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合适为由裁定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区与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 、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C 、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D 、乙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

  7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

  A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B 、对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案件

  C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案件

  D 、对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

  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包括( )。

  A 、不动产纠纷案件 B 、侵权纠纷案件

  C 、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D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侵权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侵权行为地法院 B 、产品制造地法院

  C 、产品销售地法院 D 、被告住所地法院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裁定管辖包括( )。

  A 、移送管辖 B 、指定管辖

  C 、管辖权转移 D 、地域管辖

  三、案例分析题

  2004 年 6 月,位于北京甲区的飞达商店与位于珠海乙区的恒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给飞达商店提供价值 16 万元的汽车配件,交货地是北京 C 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因恒昌公司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发生纠纷。飞达商店决定起诉。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 D 2 、 B 3 、 B 4 、 C 5 、 C

  6 、 A 7 、 B 8 、 A 9 、 C 10 、 B

  二、多项选择题

  1 、 BD 2 、 ABD 3 、 AD 4 、 ABC 5 、 ABD

  6 、 ABD 7 、 BC 8 、 ACD 9 、 ABCD 10 、 ABC

  三、案例分析题

  1 、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诉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

  2 、本案应当由珠海乙区法院管辖。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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