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3
中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区别
【解析】(1)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2)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3)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合同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4)根据以上阐述,排除A、B、C项,肯定D项。
2.【答案】B
【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3.【答案】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是单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相对应的是无偿合同,因此否定A项。
(2)B项正确。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就为成立;实践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已与合同融合在一起。这种分类是常见的分类。
(3)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当事人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完成这些要件,经批准、登记的合同不是与要式合同相对应的合同。经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自不产生应有的效力,而登记分为两种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4)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无效,如不被撤销,则有效,因此排除D项。
4.【答案】C
【考点】合同的订立
【解析】(1)示范文本是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市场管理机关,工商管理局)制作的文本;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故排除A.B项。
(2)依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变更示范文本的内容,故C项是正确的。
(3)因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不是同一事物,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故排除D项。
5.【答案】D
【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
6.【答案】C
【考点】要约的生效和承诺期间的起算时间
【解析】《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要约应于10月20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案中,信件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应该是承诺的起算日期。故选C。
7.【答案】C
【考点】合同的订立——恶意磋商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甲公司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欺诈,而属于恶意磋商的情形。
8.【答案】A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
9.【答案】D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A合同成立,因为甲乙丙公司都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了。B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没有具体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C合同成立,高非是在看到纸条后才借钱给张三的。D合同不成立,高非是因为张三的母亲与其母亲关系很好,才借钱给他的,其不相信许明的保证,因此高非与许明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