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合同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 :华课网校 2022-07-10
中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有(BC)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避税,将实际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买卖价格写为60万元
C.甲委托乙从海外带回违禁品,事后约定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合同
E.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27、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不善,无其他资产可用于还款。而乙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CDE)
A.甲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甲可以直接上门向丙追讨
C.甲可将乙列为第三人
D.丙可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E.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中断
28、依据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承揽合同包括(ABCDE)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复制合同
D.测试合同
E.检验合同
29、赠与合同是指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合同。其特征有(ACD)
A.无偿
B.单方法律行为
C.单务性
D.转移所有权
E.实践性合同
30、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ACD)
A.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B.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
C.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D.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E.必须形成书面协议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答:合同变更的条件:
(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2)必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32、简述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答:
(1)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承担“减损义务”,此项义务系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效力较弱,一方面,相对人不得单独请求减损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违反减损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而仅仅减损守约方的相应权利。减损规则与所谓双方违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双方违约系合同当事人均违反其合同义务的现象,应各自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减损义务人所应该采取的减损措施,一般有如下四种:停止工作;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减损义务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恰当的减损措施。
33、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4、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
成立要件:
(1)必须以广告方式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效力:
(1)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为要约;
(2)指定行为完成后,具有合同效力。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法定抵消权的行使与效力。
答:法定抵销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行使抵销权应以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的方法进行。实施抵销行为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与抵销的本旨不符。法定抵销行为的实施发生双方债的关系消灭之效力。该效力溯及至能进行抵销这一客观情况发生之时。因而,从能进行抵销时,双方均不发生利息债务,也不发生迟延责任。双方债务有量上的差异的,只能就低额抵销,未抵销部分之债务依然存在,该部分之利息债务也不因抵销而消灭,若债务人未履行该部分债务,则应该担迟延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某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设备2台,每台定价100万元,共计价款200万元,定于同月25日在原告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总价款的4%。同月20日,被告将2台设备运往原告公司,途中遭遇某债权人A,其曾为被告提供了设备原材料,而未收到100万款,遂趁机强行扣下该2台设备。被告与该债权人A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其债权。当被告的运输车于次月4日赶到原告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而原告公司因于同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于次月1日交付被告产品,货到付款,B方为此交付定金20万。由于被告延期交货,原告亦未向B方交付货物。B方因货未到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辩称自己违约是债权人A的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现请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违约。抗辩事由不成立,因为不属于免责事由。
(2)原告因延期交付产品行为而被B方索要双倍返还定金致20万损失,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为什么?
答:有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如原告可向被告索取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还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答:不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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