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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7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3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通常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随着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跨类保护”,防御商标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

  我国商标法未使用“防御商标”概念,但《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可理解为与防御商标有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及台湾地区“商标法”有有关规定。

  2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这些近似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法》第22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似乎可以作此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更可直接理解为是对联合商标的专门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及台湾地区“商标法”有有关规定。

  3商标是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是用于识别一家企业的营业与另一家企业的营业的标记。

  二者联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工商企业界流行一种有关商号的新理论,即“同一视觉识别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竞争中应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在其所作的一切形象设计中,应采用统一的视觉形象,并将此种形象通过广告等视觉传播媒介传递给公众。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企业将其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相统一,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的双重作用。

  二者区别:

  商标商号

  代表的主体是用来表明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用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代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信誉,是营业主体的标志

  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数量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一个企业只能拥有一个商号

  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受保护的范围一经注册核准就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仅在商人注册登记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有无时间限制有时间限制。其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如果不续展注册,则丧失商标权;期满前经续展注册,可延续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仍为10年无时间限制。其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商号就存在。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别,而显著性则是此功能的要求。

  2A。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这一系列商标构成主商标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有利于避免商标侵权,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3C。本题考查商标的类型。商标制造者使用的商标为制造商标;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为销售商标。本题内衣专卖店为销售自己的商品而注册的商标为销售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

  1AD。外观设计是就商品的外观或者包装获得的专利,因此必然附着于商品表面或者包装,因此选项A正确。由于外观设计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与商标重叠,因而外观设计同样具有识别功能,只是不是其主要功能而已。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外观设计的形状其目的在于审美作用,如果形状具有功能性,则应当通过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予以保护。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正确不言而喻。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根据《商标法》第5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共有的规定,A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关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E选项错误。

  简答题

  1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它是标示着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产地标记又称货源标记,是用于表明一种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而由表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符号或者图形构成的标记。

  联系:

  都可标示特定产品;都与特定区域有关;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都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产地名称也可随其知名度的提升,当其具备了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后,便可以发展成为原产地名称,从而理所当然地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区别:

  第一,原产地名称或者说地理标志具有品质保证的特点,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声誉等一些影响消费者购买抉择的因素。而产地标记不具有品质保证的特点。

  第二,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国制造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如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保护水平和范围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标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

  2商标按照其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型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的标记属性,其区别在于前者表示的是无形的服务项目,而后者表示的是有形的商品。

  案例分析题

  (1)不能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故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香脆”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其前提是该标志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并具有了可识别性的特点。

  (3)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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