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4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3
中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实质性审查只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我国采用形式审查制度。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实质审查的结果有三种: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认为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限期修改;认为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在决定驳回前限期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意见。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家专利审查机构只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进行实质审查。
2B。《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C。《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C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BC。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国内优先权的理解,应当掌握以下内容:(1)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3)提交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第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第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第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4)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因此,选项A、E的说法错误,选项B的说法正确。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因此各国之间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因此国际优先权不考虑在先申请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国内优先权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无论是国际优先权还是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是,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作出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受托方。
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先于法律”的原则。即首先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简答题
1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申请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4)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等等。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1)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2)申请人主体不合格;(3)对申请的修改,变更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等等。
案例分析题
1(1)应当属于乙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是开发协议规定的技术的附属技术,即不是甲、乙所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乙所有。
论述题
(1)先申请原则的概念。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与先申请原则对应的是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以作出发明创造的时间为标准,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美国目前是世界上唯一采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
(2)先申请原则的优点。
先申请原则为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其原因在于:
第一,促使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尽早地申请专利,以便使公众尽早了解最近的技术信息,避免了重复研究开发,节约了社会资源。
第二,由于审查时只需考查谁的申请在先,因此专利审查程序简便,成本费用相对低,效率高,方便专利权的确定。
第三,先申请原则更有利于鼓励技术的公开和交流,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先申请原则的不足之处。
第一,先申请原则不问谁是真正发明人,只考虑谁先提出专利申请,因此真正发明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第二,先申请原则使得发明人因担心迟延申请会丧失专利权,因而在完成创造后多急于申请,从而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实用性低、创造性差的情况很容易出现。
第三,仓促的申请还可能使申请人无暇顾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给专利审查带来诸多不便,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专利审查效率的提高。
法律为了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之处,特别规定了先用权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对专利权实行一定的限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先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一种抗辩权,只有当专利权人认为先用人侵犯其专利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时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