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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5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3

  参考答案

  1著作人格权,亦称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如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而其他民事权利一般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在为前提。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权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所谓机械表演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表演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同于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

  (一)单项选择题

  1D。理由同上题。应当特别注意,原件所有人只能享有展览权,而不能享有改编权、出租权和复制权。

  2 C。《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二)多项选择题

  1ABD。选项C中的表演权属于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2AD。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不定项选择题

  1D。《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发表权当然由制片者享有。

  1(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的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

  (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

  1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通过对作品的不同方式的利用,可以分别给权利人带来人格和物质方面的利益。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删去了作为传统复制手段之一的临摹。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以原作品为基础,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注释权与整理权:注释权是指对艰深的古典著作或者其他作品中的典故作出比较通俗的解释行为。整理权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

  1(1)公民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及录音、录像制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不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开发完成之日起,自然人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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