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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9

  六、论述题

  1、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答:(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3、试论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4、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5、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答:(1)为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以后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2)调解 的方式有: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等。

  (3)调解的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须按法律并照顾当地习惯、并非诉讼必经程序。

  (4)调解的范围:民事纠纷及一般民间轻微刑事案件。

  (5)调解的处理方式: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

  (6)调解书与判决有同等效力。

  6、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矜老怜幼原则,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法的原则。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贵族特权原则,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结果是不同的。

  (4)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7、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答:(1)事断于法。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议制”。法是评价人行为的唯一标准,而且进一步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2)刑无等级。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新型地主阶级针对奴隶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但对奴隶制的等级制度的否定是不彻底的

  (3)重刑轻罪。主张“重刑轻罪”,反对“礼义教化”。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主张重刑轻罪,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4)布之于众。主张“布之于众”,反对“刑不可知”。针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传统,主张讲法律简明扼要地晓喻百姓。

  8、试述“八议”。

  答:“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中,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

  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

  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

  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

  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

  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9、十恶制度。

  答: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

  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

  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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