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模拟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9
中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1分)
“五听”的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注意当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真实与否。(3分)
“五听”既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缺陷,容易主观擅断而错判。(1分
2、鬼薪、白粲
秦国的一种徒刑。(1分),鬼薪,即男犯主要是为宗庙采薪,白粲,即女犯主要为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一至三年。(4分)
3、“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刑罚制度。(1分)
所谓“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宽减刑罚的精神。(3分)
“折杖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宽减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违反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客观刑罚原则。(1分)
4、廷杖
廷杖最早源于隋文帝,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制度。(1分)
廷杖就是由皇帝下达命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3分)
廷杖制度是皇权极端膨胀的表现。(1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简述“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起源于西周,至汉朝正式成为司法行刑制度。(1分)
“秋冬行刑”是指刑罚的执行,尤其是死刑的执行,除了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秋冬执行。(5分)
“秋冬行刑”的理由一方面是“天人感应”的理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误农时。(2分)
2、 简述“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起源于西周,至唐朝正式成为婚姻法律制度。(1分)
“七出” 是指妻子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有权休妻。
“三不去” 是指妻子虽然有“七出”之条,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丈夫不得休妻。(6分)
“七出”、“三不去”是中国古代“男尊女卑”伦理在婚姻法律制度上的典型表现。(1分)
3、 简述“鞠谳分司”制度
“鞠谳分司”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司法制度。(1分)
“鞠谳分司”是指: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讯与判决,即负责审讯的官员无权过问判决,即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讯。(6分)
“鞠谳分司”使得审讯与判决两种权力互相牵制,有其合理和进步的意义。(1分)
七、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
1、试论述唐律中“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并且举例说明。
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确定了“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在不伤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2分)
唐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即“举重以明轻”;相反,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时,则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即“举轻以明重”。(8分)
唐律《贼盗律》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如果主人将夜间无故进入其家的人打伤,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显然也应该“勿论”。(2分)
唐律《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皆斩。”但此处规定仅限于“谋杀”,对于已经杀害期亲尊长者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的规定及“举轻以明重” 的原则,显然也应该“皆斩”。(2分)
“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律文的简约,表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