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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7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6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7章

  第十八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论《天朝田亩制度》。

  2、评《资政新篇》。

  3、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参考答案:

  简答题:

  1、论《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最重要的纲领。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业经济制度。为达到农民阶级理想的大同境界,《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给农民耕种。

  第二,政治制度。包括军政体制、乡官保举制度、各级官员的保升奏贬制度、“天下婚姻不论财”的新的婚姻制度及官民考核制度等。

  第三,诉讼审判制度及其他制度。《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普通诉讼的管辖、审判及复核程序,确立了天王独揽终审裁判权的审判体制。

  《天朝田亩制度》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首先,它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均田的纲领,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平等要求,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其次,它所创立的基层官吏保举制度,带有农民民主主义性质,是对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冲击。再次,它所规定的官吏考核标准及婚姻制度原则等,都与封建制度针锋相对,符合当时农民的迫切愿望。《天朝田亩制度》的制订和颁布,鼓舞了广大群众,对于推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是,《天朝田亩制度》不能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和明显的落后性。首先,它为农村社会所构想的模式,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的产物。它所追求的在小生产的基础上,采取平均一切社会财富的手段来达到人人平等的目标,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农业社会主义空想。其次,它作为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基本纲领,虽然带有一定的农民民主因素,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专制主义的窠臼,它始终贯彻着陈腐的“治民”、“治吏”的原则,把农民的权利说成是“皇上帝”的恩赐,而不是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成果。再次,它所确立的若干制度,尤其是官吏考核和乡官保举制度,虽然体现了农民革命精神,但没有明确的阶级路线和必要的群众监督措施,使得许多地方政权被豪绅所把持,领导集团中挟嫌攻讦、结党营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2、评《资政新篇》。

  1859年,在太平天国革命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深受资本主义思想影响的洪仁玕(洪秀全的族弟)由香港来到天京,被封为干王,总理国家军政事务。他提出了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资政新篇》。

  《资政新篇》的内容分为“用人失察”、“风风”、“法法”、“刑刑”四部分。在政治上,为了消除太平天国内部的宗教分裂活动,它主张“禁朋党之争”,“权归于一”;为了加强政权建设;它提出必须严禁私门请谒、卖官鬻爵,推行地方自治;为了发扬公议,他要求创办报纸,设立意见箱,及不受一般官吏节制的新闻官;设立“乡官”和士民公会,推行地方自治等。

  在经济上,它借鉴西方经验,制订了一套发展方案,包括开采矿藏,修水利,修建铁路公路及浚修河道,兴办邮政,发展金融事业(如兴办银行、推行保险等)以及保护专利等。

  在法制方面,它强调“宜立法以为准”,认为应该“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并主张改革刑罚,善待轻犯等。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它认为要建立一个强盛的国家,“惟在乎设法与用人之得其当耳。盖用人不善,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强调两者并重。

  在社会改革方面,禁止封建迷信,凡庙宇寺院和阴阳八卦均应废除,僧尼道士一律还俗,不得执信风水;为了整顿风尚,它主张必须禁骄奢之习,禁溺杀子女,禁烟酒鸦片,为了使人民安居乐业,消除疾苦,它提倡兴建医院,“不受谢金”并筹设“跛盲聋哑院、鳏寡孤独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在文化教育方面,它主张办学校。

  在对外关系方面,主张自由通商,平等往来,既反对以大国主义自居,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内政,不准诽谤太平天国的国法,不准擅入中国内地等。但对帝国主义本性仍然认识不足。

  《资政新篇》在某些方面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它提出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改革措施,特别是集中权力,反对分裂以及避免乱杀滥罚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认真总结太平天国革命经验教训的结果,是相当必要的。它所体现的政治、法律,尤其是经济方面的资本主义倾向,既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又是当时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在意识形态里的反映。但是,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条件和阶级基础,由于完全忽视了土地问题而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由于当时所处的激烈战争环境,《资政新篇》没有能够认真实施,也没有能够挽救太平天国的败局。

  3、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1)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中国由古代向近代社会转折时期农民革命战争的产物。具体的历史条件使它与以前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区别,主要是纲领更明确,内容更充实,实行时间更长及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倾向;但它毕竟是农民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创立的,因此具有农民政权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太平天国的立法,主要是以西方原始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农民的平均、平等观念结合起来的思想作为指导,后期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反封建的和在一些方面体现出民主、平等精神的进步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制法律因素的落后性。如繁复的封建制和领导层的特权制,与封建制无任何差异。这是农民阶级受封建意识形态影响的突出表现。

  第三,太平天国法律是宗教教规、军法和普通法律的混合物。宗教教规、军法都是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是太平天国政教合一、军政合一的反映。特别是宗教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天父的传言具有最高的效力,即是天王也必须遵照执行。杨秀清还经常假借天父下凡审讯某些重大案件。所以,太平天国法律又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

  第四,太平天国诸法中,军法、刑律较为详多,刑罚也很严酷。如对敌人,特别是对谋反、通敌叛变分子常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以至诛连“通馆通营”。这有封建刑罚的影响,也与当时敌我斗争尖锐、复杂、军事斗争胜负关系较大有密切的联系。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这是其本质和主流,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它又有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为以后的革命法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其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精神上看,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不是农民所有制,而是实行天国所有制。其一,产品不归己,而归国库;其二,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取消私有。由于《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又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空想而已。

  第二、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

  它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3、具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

  洪秀全等人创立的拜上帝教被奉为太平天国的国教,强迫所有人民一体信奉,该教教义便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而维护宗教教义便成为太平天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第三、不能正确区分敌、我、友,对内刑罚过于苛严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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