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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8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5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8章

  第八章 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3、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2、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2、准五服以治罪3、十恶4、八议5、官当

  6、折杖法7、刺配8、凌迟9、充军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朝就有“不孝”最的记载,代皆有沿习,秦律有谋反、诽谤、犯上等罪名;汉律出现了大逆无道、大不敬、恶逆等罪名。《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后来为隋《开皇律》所继承,形成“十恶”制度,并未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袭。

  2、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其使用原则是: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

  3、十恶: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4、八议:“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5、官当: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罪。唐代的官当制度非常完善,其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则各当一年。若犯流罪可折成徒刑,唐律还将赎刑作为官当的补充,即若罪大官小,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若官大罪小,则流官收赎;官吏以官当罪后,一段时间后仍可以当官。

  6、折杖法:宋代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

  7、刺配:宋代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8、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宋仁宗时开始适用。

  9、充军:明代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而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废肉刑,定刑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的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的来讲,汉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使汉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性质。

  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分为五等,从60下到100下。

  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三流即普通流行,也称为“常流”,分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服役期均为1年;加役流即流3000里并服劳役3年;长流即是无期流放,罪犯非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

  死刑,分为绞、斩两种。绞是用绳索将罪犯勒死,斩是用斧钺将罪犯的头斩断,因绞可以保全尸,故比斩刑轻一等。

  另外,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均可以收赎,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

  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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