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5
中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第二章 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 )、晋国( )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 )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
三、简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