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责任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7
中3、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担?
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不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司法鉴定机构追偿的民事责任。
司法鉴机构的民事责任: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含义: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二、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要件的双重性(违约/侵权责任性质)
三、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单一性(法律后果:民事赔偿责任)
四、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性
4、 侦查机关鉴定人与社会机构鉴定人在责任承担上有什么不同?
职能部门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基于不同职责来实施鉴定活动,在刑法上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一、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伪证罪
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且虚假鉴定意见属于证明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或者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构成伪罪证。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制裁予以惩罚。
二、 侦查机关鉴定的玩忽职守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在鉴定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依照受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虽然所承担的罪名不同,其法定刑相同。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因履行国家追诉职能,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高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为虚假鉴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重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期上应当适当概予伪罪证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