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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7

  7、为什么说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为规定司法鉴定活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严格规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证鉴定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诉讼的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判的实体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有:

  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首要义务)

  ②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③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④ 应当尊重科学

  8、如何理解《决定》和《办法》中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管理、资质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监控等。

  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决定》第3 条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决定》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具体: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有利于委托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9、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10、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1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是指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内容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

  2、依法回避;

  3、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4、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6、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7、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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