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政治制度史》密押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0
中五、论述题
1、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案要点:(1)"礼制为本,法为用"。即礼为目的,法为手段。礼是制定法律的准绳或者说是指导思想,法则是礼的原则和精神的外在体现。(2)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与中国的宗法制社会和以王权为中心的集权政治相适应的。
法律集中体现维护王权制度和父权家长制的基本精神。天子是实际的最高立法人。(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脉相承,有清晰可辨的发展演变的线索。(4)法律形式相对完备,自魏晋南北朝以降,法律已有律、令、格、式的分别。除总体性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外,还有独立的行政法典,如《大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
2、论隋唐至明清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机构演变的基本线索。
答案要点: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刑部为尚书省所辖六部之一。掌司法行政事务和复核大理寺移送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州县徒刑以上的案件,死刑疑案须送大理寺重审。长官为尚书,以侍郎为副职。宋代的司法系统,呈现紊乱难辨的特点,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各司法部门的设官和权限,前后又多有变化。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和刑部,主管监察的都察院也有一定司法权。清朝的司法制度承袭明制而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刑部负责司法行政,并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和京城笞杖以上案件。中央官吏违法案件也归刑部审理。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对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有监督权。
3、与前朝相比,宋代地方司法机构有那些变化?
答案要点:(1)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负责本路所属州县案件判决的审核和每十日上报的"囚帐"。(2)在州(府)一级设司寇院(后改司理院),以司寇参军(后称司理参军)为长官,协助知州处理本州司法事务。(3)在京畿地区设立专掌司法刑狱的"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宋代地方司法制度不仅规定州(府)。县长官兼理司法,而且还要亲自审理案件。这种规定为以后各朝所沿袭。
4、概述唐代的司法审判程序。
答案要点:(1)司法审判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协作推进。(2)重大案件审理的"三司推事"制。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部门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3)如遇地方重大案件不便送交中央审理的,则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组成"三司使"直接到地方负责审判。(4)设立特别法庭"小三司",负责申冤的诉讼案件的审理。(5)死刑的执行采取"五复奏"或"三复奏"制度。为培养专门的司法人才,唐代有专门的律学,置有律博士一人和学生五十人,科举中有明法科。
5、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答案要点: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