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刑事诉讼学》全真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4
中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分)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1分),依法临时剥夺(1分)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1分)的一种强制方法。
2、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2分),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2分)的诉讼参与人。
3、鉴定结论:专门机关(1分)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1分),指派或者聘请专门人员(1分)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1分)。
4、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分),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2分)的证据。
5、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1分)对判处死刑的案件(1分)进行复审核准(1分)所遵循的特别诉讼程序(1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5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5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2.5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5分)
2、逮捕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3分);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分);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2分)而有逮捕必要(2分)的。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1分)对本院生效判决和裁定(1分),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1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1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1分),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1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1分),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分)。
三、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程序违法之处: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2分)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分)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2分)
(4)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分)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1分)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2分)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2分)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2、(1)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1.5分)、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1.5分)、物证(珍稀动物皮革1.5分、面包车1.5分、手机1.5分)
(2)直接证据:张某和王某的供述1.5分、马某的证言1.5分
间接证据:珍稀动物皮革1.5分、面包车1.5分、手机1.5分
四、论述题(共1题,20分)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5分)
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程序必须合法:合格的法庭、公开、公正审理、辩护 (5分)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3分)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3分)
(3)疑案作无罪处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