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考《物业管理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第7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3

  4.简答题(略)

  5.案例分析

  案例1

  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使用,若确实需要改变,应该由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该案件不涉及绿地用途的改变,而是绿地如何管理的问题,若业主代表大会确实按照《业主大会规则》的合法程序召开、表决的,其决定是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业主大会的意见操作的,则其行为是合法的。

  案例2

  本案例问题的关键在于:住户交纳管理费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对住户室内财产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业主都认为,只要自己交了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对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看法。通常物业管理费包含保安费,但保安费并非财产保险,也非人身保险。

  针对此案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但是业主家中被盗不能简单理解是物业公司之过。因为治安管理因素除了与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外,还与业主自身的防范意识有关。

  (2)若物业管辖区域治安管理隐患较多,管理公司员工责任心不强,当发生业主家中被盗事件时,管理公司应承担较多的责任。

  (3)若物业管理公司已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保安员工作责任已到位,管理公司和保安员本身没有过错或粗心大意等行为,即使业主家中被盗,管理公司承担的责任也较轻,或甚至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公共场所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并非包括业主家中设备设施的保养和保证业主家中财产的绝对安全。

  案例3

  (1)小区门口的噪音污染本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范畴,但由于该污染确实对小区业主的生活造成里影响,本着本业主负责人的态度,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积极对该污染进行防治、避免

  (2)可以与商贩进行沟通,不行,与城市监察大队等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通过政府部门干预,也可以与当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或帮助。

  (3)业主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案例4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对业主的人身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管理公司在事故中有没有过错。若物业服务合同有没有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特别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所负的保安义务只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防范性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保安没有发现张锐和人打斗并被捅死,物业管理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保安发现了打斗,却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其他及时、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亦未巡查。根据物业物业合同,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张文国夫妇因张锐死亡所受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5

  原告(业主)的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东方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负赔偿修复责任。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不可抗力不能成立。被告物业公司做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雨季可能危及其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虽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但未尽到最大的谨慎和最大的努力。故物业公司不可抗力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