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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福利思想》章节复习题:第6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3

自考《中国福利思想》章节复习题:第6章

  第六章 选择

  1.世界上第一所SOS儿童村是奥地利科学院名誉院士海尔曼-格迈纳尔医生于1949年在奥地利建立。

  每一个儿童村有15~20个家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独立的住宅。进入就学年龄,可就近上学,这些孤儿进入青年期后,迁至SOS青年宿舍居住,直到完全独立走向社会。

  简答/多选/论述

  1.儿童机构养育的含义:

  儿童机构养育是指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孤、弃、残儿童提供的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组成部门。主要有: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2.儿童机构养育的对象和类型

  主要收养“三无”人员中的孤儿、弃婴、弃儿、残疾儿童,同时也开展自费收养业务。

  一类是收养性的儿童养育——对孤儿进行收养,并使其享受的权利,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如儿童福利院、儿童村等。

  一类是康复性的养育机构——对那些可康复的残疾儿童实施治疗和康复,使其减轻残疾程度回归社会,聋童语训练中心、弱智儿童智力开发中心。

  一类是教育性的儿童养育机构——使各类残疾儿童受到足够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生活和劳动能力,使之做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残疾儿童寄托所、残疾儿童学前班、特殊学校等。

  3.儿童机构养育主要包括哪向方面的内容:保育服务、教育服务、医护服务、康复服务

  4.儿童社会工作的一般方法:①儿童组织的团体;②群体活动;③指导儿童小组活动;④儿童个案工作

  第七章

  名词

儿童家庭寄养

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寄居于居民家中,由民政部门委托居民家庭对寄居的儿童进行养育的孤残儿童照料模式。

(收养建立了法定的亲子关系,而寄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其法定监护不转移。)

寄养家庭

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儿童收养

收养是指我国公民或外国人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并与该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积极效力

是指收关系当事人之间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消极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除

是指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终止收养人和被收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福利社会化

是指在供养方式上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由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的社会福利模式。

  简答/多选/论述

  1.收养应遵循哪些原则(了解)

  ①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的原则。 ②保障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③平等自愿的原则。④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⑤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2.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规定了哪些条件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是指领养其他人子女,并与该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人。

①无子女;②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2.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收养人是指由收养人领养而与亲生父母解除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收养人建立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人。

①不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送养人是指将自己的子女或扶养的儿童交由别人扶养,并与自己的子女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或与所扶养的儿童解除监护关系的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父母

  3.收养的程序:

  一般而言,收养须经两大环节,即收养协议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人的不同,收养登记分为三类:

  中国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的登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

  4.订立收养协议需要注意哪几点

  ①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②收养协议的公正。

  ③收养协议的订立并不等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仅表明当事人具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意愿。而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

  ④对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内容,收养人、送养人及其他人员应当保密,非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可泄露。

  5.儿童家庭寄养的目的

  ①促进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尽早回归主流社会。②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③促进寄养家庭的幸福。

  6.儿童家庭寄养的理论依据

1.人的社会化理论

1)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人的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在社会中通过学习,掌握社会的知识、技能和规范;二是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介入社会环境,参加社会关系系统,再现社会经验。其核心是用社会文化内化为个人准则,用社会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个人,用社会公认的人格模式造就个人。

2)个人社会化途径——初始社会化→预期社会化→发展社会化→逆向社会化→再社会化。

达到以下目的:①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②掌握包括价值观在内的基本的社会规范;

③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④塑造健康人格。

3)家庭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2.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论

1)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2)家庭寄养对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意义:家庭寄养是儿童养育方式的回归;家庭寄养促使了儿童福利职能的转变,提高了服务效率。

  7.寄养家庭的义务

  ①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②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③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④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⑤为残疾人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⑥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后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⑦其他应当保障家庭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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