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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精选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9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及优点。

  34、简述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的问题

  35、简述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36、简述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试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38、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第39小题9分,第40小题11分,共20分)

  39、案情:某市国营老厂曙光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作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曙光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40、案情: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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