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第21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1
中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第21章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一.单选题
1.《水法》不适用(A)
A.渤海 B.长江 C.黄河 D.塔里木地下蓄水层
2.《水法》规定,围湖造田(A)
A.必须禁止 B.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C.必须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D.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多少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C)
A.15度 B.20度 C.25度 D.30度
4.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C)
A.首先限制居民生活用水 B.限制经济的增长 C.限制城市规模 D.大力开采地下水
5.林木采伐区的水土保持措施由哪个部门监督实施(D)
A.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伐木公司 C.公安机关 D.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D)
A.航运用水 B.农业用水 C.工业用水 D.生活用水
7.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C)
A.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水行政主管部门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水法》规定: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A)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B.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D.国务院批准
一是禁止围湖造田;二是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9.我国水资源规划分为(D)
A.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B.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C.区域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D.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
《水法》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10.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D)
A.国家或集体 B.各级人民政府 C.水资源所在地 D.国家
11.当居民生活用水与工农业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用水发生矛盾时,应当(B)
A.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需要B.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C.首先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D.在各方面之间按比例分配用水
1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应报哪个部门批准(A)
A.国务院 B.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有关部门 D.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机关是(B)
A.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B.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C.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应报哪个部门批准后执行(B)
A.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B.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
C.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水行政部门
《水法》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