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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随堂练习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8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 2ABDEF 3AC 4CD 5BCDF 6BCEF 7ADFG 8EH 9C 10D

  二、辨析题

  1(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

  4、(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

  6(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

  三、概念比较题

  1、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 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2、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 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3、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 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 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4、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 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

  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

  四、问答题

  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五、改错题

  1、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

  3、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

  4、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 元低于待工标准。

  5、医疗期的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待遇。医疗期的计算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24个月。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6、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8、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

  10、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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