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试卷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8
中参考答案
一、是非题
1非 2非 3非 4是 5非 6非 7是 8非 9是 10是
二、名词解释
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劳动法律行为。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合法行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失。
3、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三、概念比较题
1、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2、区别: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
联系:目前我国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相衡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四、辨析题
1、(是)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丧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非)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企业对特殊劳动的支出,所以夜班津贴不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3、(非)无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否约定,按劳动法的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4、(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有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五、案例题
企业的处理不正确。(1)工伤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操作规程而致残应确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中与劳动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是无效条款。(2)医疗期的规定只适用非因工负伤。(3)劳动法明确规定, 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问答题
延长工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起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了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时数限制、程序限制、报酬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对于延长工时违反规定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论述题
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