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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试卷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8

  参考答案

  一、是非题

  1非 2非 3是 4非 5是 6是 7非 8非 9非 10是

  二、名词解释

  1、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

  三、概念比较题

  1、区别:(1)权利(力)性质不同。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集体合同是行使劳动力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2)涉及内容不同。 职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等五项职权;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3)维权力度不同。 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比职代会大。

  联系: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职代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2、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辨析题

  1、(非)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协商一致。

  2、(是)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非)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非)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利益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五、问答题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冲突、杂乱无章的。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每一个劳动法律制度又是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并由基本原则以及由其派生的具体原则规定每个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劳动合同的特征是(1)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3、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预先规定,以法定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的特征: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工资量的确定应当主要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事前约定为依据、工资额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是工资给付的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的自主确定原则;工资水平的逐步提高原则;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原则。

  六、改错题

  1、裁员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该公司是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约定因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企业遭火灾,经营条件确实发生变化,但原已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不符合裁员的条件。应组织工人生产自救。

  2、裁员程序。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企业5月3日发出裁员通知,要求25日解除合同,不满30天,而且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

  3、裁员补偿。按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最高限额的规定。

  4、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最好也在裁员通知适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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