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案例分析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7
中【案例二】
1966年,摩洛哥政府邀请西方石油公司联系美国的旅馆业集团帮助发展本国的旅游业。1966年12月5日,摩洛哥政府与假日旅馆责任有限公司、西方石油公司的一个无名称的子公司签订了一个基本协议。根据该协议,假日旅馆公司将在拉贝特、马瑞开斯、费斯和塔齐尔等地建造4座旅馆。这些旅馆归假日旅馆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所有。摩洛哥一方则提供建筑资金贷款、帮助取得建筑场地、给予外汇转移的便利和免交关税及其他征税利益的待遇。协议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则提交ICSID(中心)仲裁。
建成两座旅馆后,另外两座的主体工程也已经完成,但该投资项目陷入了困境,尤其在财政方面遇到困难。假日旅馆公司集团威胁要从该项目中撤出,而摩洛哥政府则停止了贷款,并拒绝提供外汇及其他一些重要的行政授权。随后,假日旅馆公司集团无力支付当地的供货者的货款,不得不停止营建活动。于是假日旅馆集团提起ICSID仲裁程序。
该案由美国西方石油公司和另一家美国假日旅馆公司的瑞士子公司假日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提起。这两家公司在他们的请求中,声称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其他一些公司(包括假日旅馆公司及其四个摩洛哥子公司和一个西方石油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摩洛哥西方旅馆公司)要求参加仲裁。
问题:
1、提交ICSID管辖(包括调解或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2、ICSID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案
1.根据《华盛顿公约》中的规定,ICSID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A.主体资格,具体规定:①对于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要求是在提交仲裁时或在仲裁程序被提起时该国必须已正式加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对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在该国或该国国民就某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时,它参加了《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就适用于该国,而不管该国或该国国民在做出同意ICSID仲裁时,该国是否已是《公约》的缔约国。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方为缔约国国民,在可以预料东道国一方不久将会加入公约时,双方可以有条件地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提交ICSID仲裁,一旦该国正式加入公约,则该提交条款自动生效。这一主张在该案中得到确认。②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公约》规定还可以包括“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如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但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投资协议中所订立的ICSID调解或仲裁条款必须取得缔约国的授权或批准,除非缔约国通知ICSID该下属单位或机构所订立.的相关条款不需要缔约国批准。③关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认定,包括具有缔约他国国籍但不同时具有缔约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缔约他国国籍的法人,以及具有缔约东道国国籍但为外国所控制、双方同意当作缔约他国国民看待的法人。(4分)
B.客体的条件,即争议必须属于“法律争议”性质,并且是直接由于投资而引起。(1分)
C.主观要件,即①同意的形式为书面,并且由双方做出;②同意的不可撤回性;③同意的排他性。(3分)
2.中心对该案无管辖权,理由是不能满足主体资格的条件。根据 ICSID示范条款,将一当地公司看作“另一缔约国国民”,一般应以补充协议予以表示。因为没有任何明示协议表明这些子公司“受外国控制”,也就是说,这些子公司不属于另一缔约国的法人。对于明示协议,须要求这种协议所要达成的方案在于对《华盛顿公约》所确定的一般原则,构成一个例外,因而期望双方对此应有明确的表述。所以,协议通常应当是明示的。默示协议仅在可以排除对当事人的意图作任何其他解释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予以承认,而此案并非这种情况。在本案中,没有能够发现这种协议,因而4个设在摩洛哥的子公司不能成为ICSID仲裁程序的当事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