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7
中五、简答
1、简述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第一,它是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至少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国家。通常是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者共同兴办的企业。
第二,它是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的企业。
第三,它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企业。
第四,它是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第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法人,也可是一个合伙性的组合体
第六、除分享纯利润外,合营各方均不得再从合营企业中取得其他收益。——收益法定原则
4、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第一,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第二,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方式灵活广泛。
第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第五,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5、简述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
第一,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这一特征,使得它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相区别。
第二,外资企业是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这一特征,使得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区别。
第三,外资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独立经营的实体。
六、论述题
1、论述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
在组建法人实体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场合,乃至外商联合投资组建法人实体的外资企业的情况下,都涉及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首先,从基本内容来看,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都是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由于章程是依据投资合同规定的原则、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制定的,因而投资合同与章程的内容必定存在某些重合。但是,章程主要在于明确企业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则,而非规定投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而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内容无疑又有某些不同。
第一,合同中的许多事项,如合营者或合作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不包括在章程之中。——排除关系
第二,某些事项,如组织机构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委派和任免程序等,在合同和章程中都有规定。但合同中只做原则规定,章程中则将这些原则规定具体化。——具体化关系
第三,具体事项如董事会的会期、法定人数、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与董事会的关系、出缺时的代理等,一般都不在合同中而在章程中加以规定。——独有关系
其次,从效力范围或规范对象来看,投资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文件,因而只对投资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章程则是规定企业本身的组织及其活动的规则的文件,因而它不仅对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即合营者或合作者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参加企业的人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人员,均有法律拘束力。
虽然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都是以投资合同为依据设立的,企业章程也是依投资合同而制定的,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活动,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准则是章程,而不是投资合同。当然,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合同决定了经营活动的基本框架。
第三,从性质来看,投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制定的内部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一般不对外公开;而章程则是以企业的名义、经过企业组织有决定权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制定通过的规章,对公众负责,应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