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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中国税制》章节试题及答案:第7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7

  参考答案:

  一、术语解释

  1.资源税制: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税种的总称。目前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2.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5.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二、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BCD  3.ABCD  4.AC  5.ACD

  四、判断题(判断对错)

  1.错  2.对  3.错  4.对  5.错

  五、简答题

  1.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税法列举的矿产资源(包括盐)和土地两类,其他资源暂未纳入征收范围,而是通过收费或其他手段加以调节。这种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征税范围的有限性是由我国对资源课税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等实际情况决定的。

  (2)调节级差收益的普遍性

  自然资源有丰裕和稀缺之分、品质高低之分、富饶与贫瘠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资源,由于储量不同、开采或开发难易度不同、利用效率不同,取得的经济收益也会明显不同。我国现行资源税类主要是对由于自然条件相对优越而带来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但同时也兼顾了对资源收益进行调节的普遍性。

  (3)征税方法的简便性

  考虑到资源的原始性和成本收益水平的多变性,资源税类的税率设计一般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土地增值税除外),依据应税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占用量或使用量大小采取从量定额方法计税。相对于以商品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评估值为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言,其征税方法较为简便易行。

  (4)收入的不均衡性

  资源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它的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开采或开发的难易程度是变化的,资源的品质及其级差收益也是随着开采或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因此,资源税类的税源和税额标准也不可能长久保持不变。这就决定了其收入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5)税负的转嫁性

  对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其税收无论构成资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其价格的附加,都会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向下游转移,最终由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这就是资源税类的转嫁性特征。

  2. (1)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确立了国有资源有偿开发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一切资源开发者,国家用税收的形式分享资源开发的利益,是保障国家对于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必要措施。因此,资源税应确立普遍征收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只要开采国家规定的应税资源,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而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其品质的优劣和所处位置的远近,往往会使开采矿产资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开采资源条件优异的企业所形成的盈利,有一部分并不反映企业的努力程度,对于这部分超出正常水平的盈利,国家理应进行适当的调节,以在企业间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当前,我国初级产品价格偏低,资源收益大部分反映在加工工业,征收资源税,有利于改变资源产品价格水平低的状况,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同时可以增加资源产地的财政收入。

  (3)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征收资源税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又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

  (3)有利于合理使用特殊土地资源

  征收资源税可保护特殊土地资源。如国家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占用耕地行为,以保护农用土地资源。

  3.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此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4.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定:(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有两层含义: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是确定是否纳入征税范围的一个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5.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属其征税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计算题

  1.(1)原油应纳税额=(80000+3000)×12=996000(元)

  (2)天然气应纳税额=300×10×6=18000(元)

  该油田共纳资源税1014000(元)

  2.应纳税额=4200×8=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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