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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中国税制》章节试题及答案:第5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7

  参考答案:

  一.术语解释

  1.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2.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应税所得是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3.抵免限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单选题

  1.D 2.C 3.D 4.A 5.B

  三.多选题

  1.BCD 2.AB 3.ABCD 4.AC 5.A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五.简述题

  1.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第一,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第二,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第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参见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3)优惠税率。除基本税率和低税率外,国家还对某些特定的企业实行优惠的征收办法,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5.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计算题

  1.(1)会计利润总额=2200+60-1000-550-420-60-40-40=15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00-2200×15%=7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6(万元)

  2200×0.5%=11(万元)>15×60%=9(万元),则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9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20-150×12%=2(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5-25.9=2.1(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50+70+6+2+5+2.1=235.1(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35.1×25%=58.775(万元)

  2.(1)会计利润总额=600+100+5+34+15-420-70-36.5-96-25-20=86.5(万元)

  (2)权益性投资调增所得额=34÷(1-15%)-34=6(万元)

  (3)技术开发费用调减所得额=30×50%=15(万元)

  (4)捐赠扣除标准=86.5×12%=10.38(万元)

  实际捐赠额15万元大于标准10.38万元,按标准额扣除。

  捐赠额应调增所得额=15-10.38=4.62(万元)

  (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6.5+60-15+4.62)×25%-34÷(1-15%)×15%=34.03-6=28.03(万元)

  3.(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60+45)×25%=56.2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60×25%=1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25%=11.2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56.25-15-9=32.25(万元)

  4.该企业可申请用2003~2007年间5年的所得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尽管2003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要作为弥补2002年亏损的第一年。因此2002年度的170万元亏损实际上是用2004~2007年的所得150万元弥补的。当2007年结束时,2002年的170万元亏损只弥补了150万元,剩余20万元亏损不能再结转弥补。2003年亏损的80万元,应以2004~2008年度的所得弥补。由于2004~2007年的所得已经用于弥补2002年的亏损,则2003年的亏损只能用2008年的所得弥补。2008年度企业有所得100万元,则可用其中的80万元弥补2003年度亏损,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25%=5(万元)。

  5.丙公司公司属于创业投资企业,丁公司属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丙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丁公司满2年以后可以享受抵扣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8年度,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为:

  200×25%=50(万元)

  2009年度,丙公司股权持有已经满2年,可以享受抵扣投资额的70%的优惠政策,应纳所得额为:400-1000×70%=-3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以继续抵扣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度,丙公司应纳税额为:

  (700-300)×2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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