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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备考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5

  四、简答题

  1、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特征

  答: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首先,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2、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答: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3、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答:统计违法案件的三种处理情况:(1)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2)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进行通告。(3)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述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及范围

  答:统计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事项的范围。即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审查权。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以下几类:第一类,《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具体到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待。第二类,《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况,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统计行政机关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省级以上统计行政机关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统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统计管理相对人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第三类,认为统计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或者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第四类,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

  5、简述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被千具有恒定性。(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标的是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4)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困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5)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五、论述题

  1、试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

  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对案件查处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证据确凿。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依据。确凿的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即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在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3)定性准确。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4)处理恰当。就是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5)程序合法。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2、试述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答: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骤。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它包括两个工作阶段:一是立案前的初步审查,二是正式立案。

  初步审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涉及统计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并对其可靠性和真实程度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统计违法案件从《立案审批表》批准之日起即为正式立案。统计行政机关就要按照案件的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对已决定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不能随意销案。如果销案,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法律、法规,并说明销案的理由,报请原审批立案的机关批准。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在这一阶段中,统计行政机关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确定违法责任人。可见,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定性及其处理工作。调查阶段的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运用证据,综合分析案情,准确定性;撰写调查报告。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对调查终结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进行,提出处理意见;二是统计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四)结案

  案件经过调查,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的执行以后,案件的处理工作才能结束。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必须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备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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