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6
中五、简答题(3题,每题6分,共18分)
1、 简述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1) 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2) 风险的承担(3) 非正常使用产品(4) 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2、 简述东道国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1) 投资领域的限制(2) 股权比例的限制(3) 利润及资金汇出的限制(4) 经营活动的限制
3、 简述GATT的基本原则。
(1) 非歧视原则(2) 最惠国待遇原则(3) 国民待遇原则(4) 关税减让原则
(5)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6) 禁止倾销原则(7) 透明度原则(8) 磋商调解原则
六、 论述题(1题,共12分)
试论述投资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
(一)、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是投资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保证及促进国际私人投资的双边条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之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签订的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是解决两国之间的商务关系,但也涉及外国商人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的保护问题;2.投资保证协定。主要是美国采取的形式,通常采用换文的形式,与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协定。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试图缔结的,旨在建立一整套多国间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则、机构、制度。主要包括:1.《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目前国际上仅有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华盛顿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继《1965年华盛顿公约》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生效的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
七、案例题(1题,共10分)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提走。
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的处理途径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针对买方未付款即将货物提走的事实,主张买方违反了《公约》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法院诉讼。其二,根据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允许买方将货物提走,则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无单放货,承运人违反了义务,所以卖方可以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虽然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为日本公司,但托运人交付货物给的是中国船运公司,中国船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和提单签发人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