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章节习题:第5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3
中二、判断题
1.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付保险费,他可以通过实施自动保费贷款条款使保单继续有效。 ( )
2.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7.雇主为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
8.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能指定一人为受益人。( )
9.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10.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等待期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逆选择
4.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简称医疗保险,主要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5.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6.健康保险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7.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8.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