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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报考简章

来源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03-2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湖北省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新生网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下半年为2018年9月7日。(具体时间以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时间为准);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下半年为2018年9月11日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

  武汉市:027-85658321;

  宜昌市:0717-6441069;

  襄阳市:0710-3617078;

  荆州市:0716-8102139;

  荆门市:0724-2447468,2443849;

  咸宁市:0715-8271736,8255526;

  天门市:0728-5342091;

  潜江市:0728-6233920;

  仙桃市:0728-3320662;

  随州市:0722-3590368,3590918;

  鄂州市:0711-3386085;

  神农架林区:0719-3336945;

  孝感市:0712-2327290;

  黄冈市:0713-8877088;

  黄石市:0714-6356831;

  十堰市:0719-8672086,8654349;

  恩施州:0718-8222066。

  2.根据鄂自考[2018]1号文件,自2018年起,我省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须由原主考学校完成当年的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后方可注册新生,纳入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统一管理,新注册报考护理(专科)、护理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武汉大学健康学院(电话:027-68758908);新注册报考畜牧兽医(专科)、动物医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华中农业大学(电话:027-87281378)。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在籍考生相关过渡工作仍可咨询原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027-68758908;

  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51908810;

  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027-87281378;

  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5566398/85587561;

  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68774517、87855505;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8382990;

  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027-84730297,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8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因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课改调整,分原计划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和新课改专业考试安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 9:00—— 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发行供应咨询电话:027-51867791。

  七、考生报考须知

  1. 2018年10月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考试时间:2018年10月20日-21日,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 2018年下半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在10月27-28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鄂自考[2018]3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0月份起,我省开始安排新课改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原专业计划在2018年、2019年继续安排课程考试实行专业过渡。根据我省开考实际,2018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新课改专业(专科、本科)汇总表详见表七,2018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课改专业汇编目录详见表八,其他专业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相关专业的课程考试。

  4.根据教试中心函[2017]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17]1号),自2018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过渡。

  5.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6.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7.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8.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在原考籍所在地办理在籍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原已考课程过渡办法按照鄂自考[2017]2号过渡。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027-87156711,87156706;信息发布网址:http://svt.whut.edu.cn。

  9.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8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专升本)、030109监所管理专业(专升本)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0.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1.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2.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通过网络助学平台,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方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即考生的课程最终成绩由网络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组成。

  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及联系方式:

  武汉大学:027-6877837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27-88382019,

  湖北大学:027-88663575,

  武汉科技大学:027-51012402,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15337295202、

  湖北科技培训学院:15727075756,

  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027-87379399,

  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027-87341112、

  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027-87753309、

  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027-59410050、

  湖北财经专修学院:027-87381286、

  黄冈师范学院:0713-8672705、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0719-8525235。

  13.考生应按当地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试安排通知单”,或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4.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15.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6.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上有关湖北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17.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27-68880352、6888035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政策文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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