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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方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9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0号)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特制定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1至2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培养健康体魄,塑造健全人格,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指导原则

  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全面反映学生体质健康和掌握运动技能情况。

  二、考试内容

  体育考试采取过程管理评价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体育考试内容由平时考核和统一考试两部分组成。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由体育与健康课考核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版)测试组成。

  (二)统一考试

  考试项目:

  项目1: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游泳200米(学生自选一项)。项目2:立定跳远、50米跑(学生自选一项)。项目3:单杠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前掷实心球(学生自选一项)。项目4:篮球技能、排球技能、足球技能(学生自选一项)。三计分办法

  体育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记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并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计分科目。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15分(体育与健康课成绩6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9分);统一考试成绩45分。

  (一)平时考核计分办法

  1. 平时考核满分为15分,每学年5分。其中,体育与健康课成绩每学年2分,三年满分为6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每学年3分,三年满分为9分。

  2. 平时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成绩遵循《九年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评分标准,且体育与健康课成绩必须要有原始考核资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版)》执行,必须与各校每年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3. 平时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

  平时考核成绩=体育与健康课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体育与健康课成绩=(3年体育课成绩之和÷3)×6%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之和÷3)×9%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版)》评价方法计分。

  (二)统一考试计分办法

  1. 统一考试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进行。考试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集中测试,当场向考生公布成绩;同一县(区)的考生应当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每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一个单元内(半天内)测试完成。

  2. 考试方法参照《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考试方法说明》(附件1)规定测试方法及操作要求进行。考试计分方法按照《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统一考试内容及成绩转化标准》(附件2)查询各单项得分。

  3. 统一考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统一考试总分(满分45分)=〔项目1(满分100分)+项目2(满分100分)+项目3(满分100分)+项目4(满分100分)〕÷4×45%

  (三)免试考生

  对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和无法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各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免考和考评、计分办法。2021年起,考生因参加各级各类运动竞赛获奖的免试全面取消。

  (四)缓考考生

  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缓考。缓考的考生必须在进入考场前办理缓考手续;除因临场伤病外,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得申请缓考。具体缓考办法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不同类别考生的缓考手续办理要求如下:

  1.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写《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考试缓考申请表》(附件3),缓考考生、现场医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均须签字,经县(区)体育考试考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2.考生临时伤病。办理程序同上,但必须出具二级甲等或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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