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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舟山市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简章

来源 :舟山市教育局 2015-05-08

  2.考试与录取

  (1)特长生招生考试由文化考试和专业素质测试两项组成。考生须参加舟山市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专业素质测试。

  (2)各招生学校于4月15日前将本校特长生招生章程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局综合管理处审核备案,同时上报电子表格(邮箱:504177673@qq.com),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明确招生项目和计划、报名条件和方式、录取条件、专业素质测试内容和标准等。

  (3)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根据相关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章程按时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舟山市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表》(见附件2)。招生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后,于6月5日前将报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综管处。

  (4)每位考生限报2所学校,在同一报考学校限报考一个特长生子项目。

  (5)专业素质测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招生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同一县(区)实行多校联合测试。6月20日前,各招生学校须完成专业素质测试工作,公布专业素质测试成绩,并将测试成绩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局综管处,同时上报电子表格。

  (6)市教育局基教处根据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于统招生招生工作实施前做好特长生招录、公示工作,各招生学校根据基教处抄告的特长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7)特长生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中考总分(含体育分)的60%。如有考生专业素质特别突出,初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获省学生艺术水平特长测试A级、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等,普通高中愿意录取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经市教育局审定,可在中考总分的60%的基础上降低30分予以录取。具体分数要求由各招生学校提出。

  六、监督与管理

  特长生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县(区)教育局、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依法、严格做好招生工作。

  1.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基教处、计财处、综管处、监察室等职能处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基教处负责会同县(区)教育局组织招生学校做好特长生录取工作;计财处负责计划的编制和公布;综管处负责指导各普通高中

  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专业素质测试工作;监察室对特长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与管理,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在组织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特长生招生资格,并严肃追究违纪人的责任;录取后被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3.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强化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完善措施,坚决防止特长生招生过程中的各种漏洞,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特长生的管理工作,保证特长生在校学习、训练的落实。在特长生报考时要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对不履行特长生义务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以“不诚信”记录纳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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