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9-02-12
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9〕6号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6号)、依据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11号),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保障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后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权利,制定更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招生入学办法,规范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审核流程,现就2019年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应届初三学生。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盲校、聋校、辅读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应届九年级学生。
二、可申请事项
(一)参加本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以下简称“特教学业考”)
(二)有残疾证的考生可同时申请相关考试合理便利
1.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电子助视器。
2.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盲杖。
3.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台灯。
4.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5.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
6.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7.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
8.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
9.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工作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通过检查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转交其监护人。考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可对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辅助,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辅助答题。
10.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11.允许使用低视力卷、盲卷参考的视力伴听力残疾学生免除外语听力测试。经申请批准免除外语听力测试的残疾考生,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三、申请时间
2018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受理特教学业考及合理便利事项申请。相关学校应对本校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履行告知义务。
四、申请流程
遵循考生自愿申请、分级审核、按需评估、分类核准的方式进行。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学校及区招考机构逐级审核资料,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评估中心”)提出评估意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市教育考试院”)核准申请结果并出具告知书。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各项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前提下,组织相关学生参加特教学业考试,并在考试中提供核准的合理便利。
(一)考生申请
申请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的考生需填写《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评估材料(见附件2),并向学籍所在区提出申请。
(二)分级审核
考生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于2019年2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区招考机构。
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各区招考机构提供应届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学生名单、以及所有应届持残疾证学生名单。各区招考机构比对所提供的名单,对各校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招考机构严格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隐私。
区招考机构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考生《申请表》、评估材料及本区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汇总表(汇总表以电子版形式统一下发)报送至市评估中心(纸质盖章件及电子版)。
本市盲校、聋校、辅读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考生无需参加现场评估。如申请参加对应类型的特教学业考试,无需附评估材料。听力伴智力残疾学生如需申请参加特教学业考(智力残疾卷)需提供有关智力残疾的评估材料。视力伴听力残疾考生申请参加特教学考(低视力卷、盲卷)免除外语听力测试,需提供有关听力残疾的评估资料。
(三)按需评估
市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考生进行现场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招考机构收到通知后,组织考生按时参加现场评估。
根据现场或资料评估情况,市评估中心对是否准许考生参加特教学业考试及给予何种便利事项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完成后,随班就读学生的《申请表》原件由市评估中心备案,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评估结果汇总表,盖章后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四)分类核准
市教育考试院核准随班就读学生、特教学校学生、普通学校特教班学生的评估申请,形成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结果汇总表(纸质盖章件及电子版)送市评估中心备案。对准予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的考生下发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经考生本人及监护人签名后由考生所在区招考机构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及家长妥善保管。
五、其他说明
持有残疾证的随班就读考生申请参加特教学业考试若未得到批准,可重新填写《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评估及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残疾学生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9〕5号)执行。
附件:1.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表
2.申请特教学业考及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3.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样张)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表
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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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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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照片 |
身份证号(1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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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20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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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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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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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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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单选) □视力残疾低视力卷 □视力残疾盲卷 □听力残疾卷 □智力残疾卷 二、本人申请在考试中提供以下合理便利项目(限持有残疾证的考生) 在需要申请的项目方格内打√(可多选) 1. □携带电子助视器 2. □携带盲杖 3. □携带照明台灯 4. □携带光学放大镜 5. □佩戴助听器 6. □佩戴人工耳蜗 7. □使用轮椅/助行器 8. □携带特殊桌椅 9. □需要引导辅助 10.□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限行动不便考生) 11.□免除外语听力测试(限视力伴听力残疾考生)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区招考机构意见 |
区招考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评估意见
|
专家签字: 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
2.考生随本表须附评估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特教学业考及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3.本市盲校、聋校、辅读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考生无需参加现场评估。申请对应类型的特教学业考无需附评估资料。听力伴智力残疾学生申请参加特教学业考(智力残疾卷)须附智力残疾相关评估资料。视力伴听力残疾学生申请参加特教学业考(低视力卷、盲文卷)免除外语听力测试,需提供有关听力残疾的评估资料
4.申请结果以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考生
5.申请参加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随班就读考生若无残疾证可不填残疾证号,残疾类别与等级按入学评估结果填写
附件2
申请特教学业考及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残疾类别 |
申请项目 |
需提供的医学证明 |
视力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低视力卷、盲卷) |
1.屈光检查报告(矫正后视力) 2.视野检测报告(当矫正视力大于及等于0.3时提供) 3.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2.提供合理便利:携带电子助视器、携带盲杖、携带照明台灯、携带光学放大镜 | ||
听力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听力残疾卷) |
1.纯音听阈测试报告 2.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若申请特教学业考未能获得批准,考生在统一学业水平考试中申请免除外语听力考试的,应按《申请统一学业考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自备脑干电位测定报告(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无诊断时间限制),并于现场评估时出具。) |
2.提供合理便利:佩戴助听器、佩戴人工耳蜗 | ||
肢体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智力残疾卷) |
1.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2.提供合理便利:优先进入考场、使用轮椅或助行器、携带特殊桌椅、需要引导辅助 | ||
智力及精神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智力残疾卷) |
1.韦氏智力量表测试报告 3.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视力伴听力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低视力卷、盲卷) |
1.屈光检查报告(矫正后视力) 2.视野检测报告(当矫正视力大于及等于0.3时提供) 3.纯音听阈测试报告 4.脑干电位测定报告(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无诊断时间限制) 5.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2.提供合理便利: 携带电子助视器、携带盲杖、携带照明台灯、携带光学放大镜 佩戴助听器、佩戴人工耳蜗、免除外语听力测试 | ||
听力伴智力残疾 |
1.参加特教学业考试(智力残疾卷) |
1. 纯音听阈测试报告 2.韦氏智力量表测试报告或希内学习能力测试 4.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2. 提供合理便利:佩戴助听器、佩戴人工耳蜗 |
说明:
1. 医学检测报告除已说明为“无诊断时间限制”的情况外,一般应为考试当年前一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报告;除脑干电位测定报告外,医学检测报告应由以下医疗机构出具:
视力残疾评估: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听力残疾评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肢体残疾评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上海广济康复医学门诊部(隶属于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智力及精神障碍评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2.各类特教学校及普通学校特教班学生可免除对应残疾类型的相关检测报告。
3.评估当日家长需携带相关疾病的病史资料及八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附件3
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样张)
考 生 张 x x
身份证号 310104xxxxxxxx1234
你的《特教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9〕6号),经专家评估:
1. 同意/ 不同意你参加xxxx年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视力残疾低视力卷/视力残疾盲卷/听力残疾卷/智力残疾卷)。
2.在本次考试中提供如下便利:
序号 |
合理便利项目 |
审核意见 |
1 |
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电子助视器 |
/ |
2 |
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盲杖 |
/ |
3 |
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台灯 |
/ |
4 |
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
/ |
5 |
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 |
/ |
6 |
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
/ |
7 |
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 |
/ |
8 |
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 |
/ |
9 |
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引导辅助 |
同意 |
10 |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
同意 |
11 |
允许使用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低视力卷、盲卷参考的视力伴听力残疾学生免除外语听力测试 |
同意 |
补充说明:
1. 本《告知书》中的合理便利事项适用于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2. 本《告知书》是反馈考生合理便利评估结果的唯一依据,一式两份,正反打印,一份经考生本人及监护人签名后由考生所在区招考机构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及家长保管。
3. 本《告知书》所提供的部分合理便利详细说明如下:
(1)已获准“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引导辅助”一项的考生,其合理便利为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工作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通过检查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交给残疾考生监护人。考试过程中,引导辅助人员可对行动不便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辅助答题;
(2)已获准“允许使用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低视力卷、盲卷参考的视力伴听力残疾学生免除外语听力测试”一项的考生,其合理便利为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年 月 日
我已知晓《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的通知》,并确认本《告知书》的最终审核意见。
考生签名:
法定监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