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州中考方案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 :苏州市教育局 2015-05-09
中5.残障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障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实验班录取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五)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招生。民办高中在市区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实行自主招生,集中录取。第一次调档时间在提前录取批次录取结束后;第二次调档时间在普通高中与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3+4”试点项目录取结束后;第三次调档时间在五年制高职、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3+3”试点项目、苏州技师学院和苏州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七年制“3+2+2”技师班、五年制“3+2”高级技工班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在办理录取手续时,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每批录取结束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人数。民办高中在苏州市区以外招生,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教育考试院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由华意刚任主任,苏惠平任副主任,董彬、张超、蔡旭卫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考试院内(劳动路359号)。
(二)加强招生管理。中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录取专用章。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或学校未经招生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均不能取得学籍,不能参加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三)加强学籍管理。要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招生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苏州市中考要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做好报名工作,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四)规范招生宣传。各校招生宣传要做到“十个不”:不作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升学、考试、招生信息;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用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任何学校和教师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不徇私舞弊。
(五)建立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纪检监察。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招生办和各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今年起全面取消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停止招收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严格规范各批次招生计划补录工作,普通高中校因“自主招生、多次考试、自主选择、多元录取”产生的招生计划缺额补录,必须控制在各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