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沧州市中考招生工作及相关政策
来源 :沧州市教育局 2020-05-27
中沧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发局、开发区文教局、市直高中学校: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2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202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考分开举行。毕业考试的时间及成绩呈现形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由各初中学校根据线上、线下教学进度自行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省教育厅总体要求,2020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只安排文化课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等5科,总分600分,今年取消体育科目考试,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7月18日—19日。
二、关于中考阅卷工作
2020年中考阅卷继续实行以县为单位在本县域范围内统一阅卷,主城区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关于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工作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并享受与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四、关于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工作
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制度。各县(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核定,市直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由市教育局核定。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按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按核定的指标和考生志愿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本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招生指标。
五、关于自主招生工作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要求,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并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中考前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待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六、关于实验班招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实验班的相关规定,沧州市第一中学继续举办“北大班”、“圆梦班”“农村实验班”;沧州市第二中学继续举办“新高考实验班”,沧州外国语学校从今年开始举办“英才班”,以上学校实验班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计划中。
七、关于中考优惠政策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我市对军人子女、四侨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给予降分或加分录取,对新冠肺炎救治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子女,参加2020年中考,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继续保留对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的优惠政策。
八、关于主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一)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的分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考试院按照主城区初中学校学籍在册人数和中考报名人数核定各校指标数量。
(二)招生录取流程。今年继续实行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根据考生志愿、各高中招生计划及初中学校公助生分配名额,由考试院和基础教育科按学生分数和学籍在册时间共同确定主城区高中学校学生录取名单,加盖考试院中考科、基础教育科公章后发至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录取名单,填写并发放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印制的高中录取通知书,通知书加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普通高中学校公章;考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校凭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录取名单,按程序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报学籍。
(三)主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外国语学校)公助生录取。为推进主城区“3+5+5”初中质量提升工程深入实施,依据省教育厅对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要求,并结合主城区学校情况,在市区志愿考生中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九、规范学籍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要严把中考报名关,核实学生在籍在校情况,所有学生均需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中考报名。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做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要求,2021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初中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
十一、规范招生秩序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市教育局公布录取分数线前后自定或调整分数线;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二、做好中考和高中招生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高三和初三年级学生已经陆续返校学习,其他学段、年级随后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分级分段、错时错峰、陆续有序组织开学。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依然严峻,为严防疫情输入校园,确保全市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不受影响,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初、高中学校要在招生各环节积极谋划、合理推进,采取有效防疫措施,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总体原则,保证广大师生安全,推进我市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要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均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我市招生应提前予以备案,于7月底前,由所属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在我市的招生计划,附办学许可证和招生简章,注明每所招生学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函告我局,并由招生学校提前来人面商招生办法,过期不予办理。经沧州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具体办法以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准),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我市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未经批准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进行招生。违规招生的,沧州市教育局将不予认可,并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本通知相关要求如与国家、省后续出台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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