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衡水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衡水教育局 2016-04-06
中衡教基〔2016〕6号
衡水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
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
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中考中招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中考中招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推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冀发〔2011〕10号)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继续将本区域内第一批录取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分配名额,原则上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基准分数线(按招生计划依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截取划定基准分数线)下降50分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市区由市负责)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名额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部门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要将本校分配名额、最低录取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2.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和各初中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评定。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之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3. 继续将体育、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信息技术测试成绩满分10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测试成绩满分10分(学生现场抽签选考其中一科)。
4.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衡教基〔2013〕12号)执行。
5.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残疾学生的体育考试事宜见附件3。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特别要把握好中考报名资格认定、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足额筹集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有关中考收费政策,严禁借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家长会等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充分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2.进一步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它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将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名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对于学校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4.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专业测试成绩等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做出相应调整。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6.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禁止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请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每一所中学、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
附件:
1.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河北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
3.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查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4.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信息技术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5.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衡水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推动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通过改革,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1.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毕业资格的做法。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定,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1)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测试、体育考查考试等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与测试成绩直接计入学生升学成绩总分,其中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10分、信息技术测试10分、体育考查考试30分,以上各项总计50分。(2)把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导向,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等级的形式作为高中报名与录取的依据之一。(3)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依据之一。(4)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包括两方面的成绩,总分650分,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满分600分,专门性发展素质测试满分50分。文化科目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各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评卷、登统。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测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下,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结果的等级分布要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实际水平,并与学校办学水平挂钩。各县(市、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划定和调整各学校获得A、B、C、D四个不同等级的比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个维度的评价可不用比率调控,另外五个维度,一般情况下,获得每个评价维度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班级学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35%—25%为C和D两个等级。毕业生总结性评价中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的表现,尤其是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评定为D时应极其慎重。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等级为A等级的应在校内公示。不提倡把综合素质几个方面的评价等级整合为一个结果。
2.评价结果的应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主要依据,也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七个维度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均达C以上,具有毕业与升学考试资格;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如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衡教基〔2006〕54号)要求,于5月15日前完成201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四、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
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可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依据之一。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在体现学生创新素质发展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技观察发现、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等创新成果方面特别突出的,经毕业学校推荐,并经招生学校认定或测试,可作为招收特长生的依据,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成绩的呈现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毕业标准及毕业证书颁发
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
2.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C等级以上;
3.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合格标准由学校自定)。
六、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一)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安排
升学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总分65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它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但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科目考试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河北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2.体育考查考试成绩满分3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3。
3.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4。
4.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5。
(二)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范围
1.命题原则
省教育厅规定,命题依据全日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不依赖、偏向于某一版本的教材。命题将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有利于推动课程改革,同时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不出偏题、怪题、难题,不出带有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色彩的题目;命题渗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新理念,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对重点、热点问题给予特别关注,重视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推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命题注意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坚持以学生为本,注意考试或考查问题的探究性与综合性,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和想象的空间,有利于学生开展探究;命题注意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和综合,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命题坚持其教育性与时代性,不为考而考,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总之,试题力求反映出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的命题将进一步体现发展学生素质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坚持考查能力的方向,突出课程的主干内容,完善考查学生能力的题型。
2.命题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命题范围分别是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7—9年级教学内容。
在理科综合科目中,物理、化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教学内容。
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以及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历史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四个板块教学内容。
(三)评卷与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衡水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评卷、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评卷、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须经市招生办公室报经省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动。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要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管理。在作文评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统工作要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登统期间,市招生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派纪检监察人员全过程参与评卷、登统工作。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厅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3.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名额分配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6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按照有关政策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上报招生计划时须分别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每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上报招生计划时要分别列出面向其它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名额分配生,再录取统招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统一录取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各学校报到情况进行补录。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公办高中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另行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并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连同指令性计划一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色班等,必须在实施招生行为之前将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标准、招生方式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长生或特色班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招生范围,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考试。
3、录取、报到和注册。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提交本校新生学籍信息,发起高一新生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初中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接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八、实施保障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确保初中毕业与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1.实行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中考中招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全程指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凡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集体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2.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出招生计划招生。
(2)不准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
(3)不准擅自改变考生报名和录取资格等有关政策;
(4)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
(5)不准初中学校和个人为高中学校有偿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志愿。
(7)不准录取已被其他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8)不准将中考报名及成绩数据库交给任何学校。
(9)不准公办高中学校自定录取标准和自行录取。
(10)不准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11)不准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
(12)不准有照顾性录取等不正之风。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示范性高中资格,对民办学校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3.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升学考试报名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程序、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2)诚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优秀生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3)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4.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县(市、区)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乱编、滥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16年初中毕业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
5.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真正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整个过程的计算机管理。
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附件3
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有效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体育考试调动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身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实施对象
衡水市范围内,所有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学生。
三、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管理,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
1.市教育局成立体育考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体育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体考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思政体卫科。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体育考查考试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组织、培训、监测、登统、分析、总结等项工作,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
3.各县(市、区)应在考场设立考务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保卫、医护、交通、后勤等工作队伍,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生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四、考查考试内容及分数
体育考查考试采取过程管理评价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即:体育课成绩、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考核、身体素质测试三部分),以满分30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体育考查考试成绩30分=体育课成绩9分+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考查6分+身体素质测试成绩15分。
体育课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考核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学生体育课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考查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09〕4号)要求,采取学分制办法计量,每学期评价一次,由学校负责考核,并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体考办。县(市、区)教育局体考办每年向同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考生体育课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成绩,并计入中考总分。
身体素质测试(15分)。每位学生参加3个项目的考试,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中考体育必测项目为中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和立定跳远,选测项目为实心球、坐位体前屈两项,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从两个项目中确定一个自己成绩最好或最稳定的项目。每项成绩都必须由三名考务人员同时判定。必测项目每个单项各占5分,选测项目每个单项占5分,合计15分。
五、考试时间
时间范围为4月15日至4月30日,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市教育局思政体卫科。
六、考点设置
(一)考点
各县(市、区)要本着方便考生、就近考试的原则设置考点,考点一般设在县城中学或乡镇初中,原则上每2000名考生设一个考点,但每个考点必须具备考试所需场地、器材、设施和组织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不能设考点。
1.考点必须有标准400米田径场(最好是塑胶跑道,达不到400米标准的需报市教育局体考办同意方可使用),考场周边环境良好,全封闭。
2.考点门口要悬挂有“XX县(市、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考点”字样的布标,考场内、外要张贴考生须知、考试项目、评分标准、考试规则、考试纪律和宣传、鼓励性的标语,营造健康有序的考试氛围。
3.考场内要设检录处和各考试项目考试区,并在各考试区准备所需的标准器材和桌子、椅子、体操凳、卫生饮用水、白灰等物品和设施。各考试区的布局要合理,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相互干扰。
(二)器材
测试器材要统一配置符合标准的器材,中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立定跳远和坐位体前屈项目必须使用智能化学生体质检测设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三)考务
1.体育考试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在加强对体育考试监督、指导的同时,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带头遵守考试纪律,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安全保障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考试的安全工作,明确一位局级领导专门负责体育考试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要加强交通、医务监督和安全教育等工作的领导。
2.要做到先体检后考试。体育考试前的体检工作可与初三学生常规体检相结合,体检时间应放在初三年级第二学期,绝不允许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参加体质考试(体检不合格者可申请免试或缓试)。教育好学生在报名时,既不隐瞒病情,也不虚报疾病。
3.由县(市、区)体考办统一制定体育考试告家长通知书,阐明体育考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说明考试的纪律要求,要求考生家长对考生身体状况和是否参加体育考试进行认定并签字,由考生所属学校存档备案。
4.考场内必须配备医务人员和相应的急救车辆以及能处理突发性伤害事故的设备、药品等。
5.体育考试场地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配备专门保安、保卫人员;监考人员挂牌上岗(标牌必须具有监考人员近期彩色照片及编号);考生凭准考证出入;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考场。
6.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教育,要求考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尊重监考人员。如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应当场提出,以便得到及时准确的答复。考生考完一项,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布该项目的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此类问题。
七、免考与缓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做好考生体育考试前的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可参加体育考试,如体检不合格可免考或缓考。
(一)免考
1.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2.因临时伤病(骨折、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宜剧烈运动的伤病)申请免考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40%计分(不能免试单项)。
3.免考须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免考申请,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批准,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免考学生申请及批准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免考名单要在学校公示。
(二)缓考
1.因临时伤病、女生月经及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参加考试的考生,经学校同意,可予以缓考。
2.缓考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性补考(身体素质测试项目),并以此补考成绩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3.在体育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中断考试,须由相关考务组写出报告,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可予以相关考生缓考处理,但已考项目成绩无效,以缓考成绩为准。
八、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体育考试实施细则,保证体育考试工作有序进行。各初中学校要把体育考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2.在组织报名时,各县(市、区)体考办要提前做好考生的准考证和同一底版照片的考试证,考试证和体育考试成绩表上只显示考生新编代码,不显示姓名、学校等信息,做好后将考试证和体育考试成绩表密封备用。准考证提前发给考生,考生入场后,检录人员要给考生讲解考试注意事项,确定考生小组长并明确其职责,检录人员检查准考证后进行重新分组,收取考生的准考证,重新发放考试证进行考试,重新分组的考生持体育考试成绩表和考试证进行考试。考试全部结束后收回考试证和体育考试成绩表,换回准考证。
3.要做好考试期间考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做好应急预案,应对好各种突发事件。
4.体育考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体育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
5.体育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局体考办务于5月底前将本地考生的体育测试成绩光盘和考生合格率(达18分)、优秀率(达27分)、满分率(30分)情况以及书面总结材料(包括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报市教育局思政体卫科。
体育附件:
1.体育考试项目的测试办法及要求
2.体育考试项目评分表
附件4
2016年衡水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信息技术考试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信息技术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试管理与考试对象:
信息技术考试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市、县两级电教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对象为衡水市范围内所有参加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的学生。
二、考试指导思想:
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以《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为依据,以现行初中信息技术教材为基本素材,在考查学生信息技术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同时,注重考查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
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信息技术考试由市统一组织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各县市区电教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
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操作题。考试采用统一的考试系统,全部在计算机上进行操作。
四、计分与应用
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得分按10%折算后(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计分,满分10分)作为信息技术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
五、考试时间:
全市统一考试时间为:2016年5月5-6日,5月5日上午开始考试,每场考试时间为40分钟。
六、考试费用:
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信息技术考试所需费用从中考报名考务费中列支,专门用于信息技术考试的命题、组考等各项工作。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考前准备
1.考生报名
考生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电教站(馆)结合中考招生办具体安排。报名信息应包括:考号(准考证号)、姓名、学校名称、年级、班级等五项(*.XLS格式)。
说明:报名信息必须与文化课报名信息完全一致。
2.县(市、区)安排考务
各县(市、区)根据场次信息、考点信息、考生信息编排考点,导出考试包,报名结束后,由各县市区电教站(馆)将考点编排表(*.XLS格式)和考生准考证下发到各学校,同时将导出的数据包保存好。
说明:(1) 场次信息:5月5日--6日两天,上午8:00开始,11:40结束,下午14:00开始,17:40结束。
(2) 考点信息包括:考点名称、考点编号、考场名称、考场编码、每场考生数。考点名称要用学校全称,考点编号用4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县(市、区)代码(用字母表示,如冀州简称jz),后两位为考点流水号。考场名称统一用第几考场表示(如第一考场),考场编码用2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编起,连续编排(冀州第一考点第二考场表示为jz0102)。
(3) 导出的数据包:含考试包(*.ksb)、按考点和按学校导出的考生信息编排表(*.xls)。
3.考务规程与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依据市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6年初中毕业生信息技术考务规程与实施细则”,内容包括:
(1)县(市、区)教育局本次考试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2)县(市、区)教育局向考点派出的巡考人员;(3)县(市、区)教育局有关考试的规定;(4)各考点负责人;(5)考点监考教师名册;(6)考务流程和要求;(7)考点及考场安排表;(8)监考须知 ;(9)考生须知;(10)违纪处理办法等。
4.考点准备:
(1)各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考点的考务、保密、保卫、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2)布置考试环境。各考点应放置考场分布图、考试场次、时间、考生须知、举报电话、违纪处理办法等,设置医务室,男女厕所应有明显指示标志。
(3)考场要求:考场门口要有醒目的考场序号和本考场每场次的考试时间、考生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内考试用的计算机和备用计算机必须编号;考场内墙壁上、黑板(白板)上无字迹。
(4)考前自检。对照考前自检单,按要求认真检查机房的软硬件配置情况,确保万无一失。
5.监考和巡视:
(1)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作为主、监考人员,并在考前对所有主、监考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明确考试纪律、监考方法及考试管理程序。
(2)每个考场可根据考试机数量安排2-4位教师进行监考工作。主考教师由非考点学校的教师担任,负责维护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可由一位考点学校计算机教师担任,负责协助主考维护考风考纪,同时,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一些突发技术问题。
(3) 县(市、区)教育局要向每个考点派出巡视人员,负责协助考点主任做好考试期间各项考务工作。
(二)考试过程
1.考前30分钟,机房管理员启动考场服务器,导入和设置本次考试的内容:在考场服务器程序中,点击[考前准备]菜单,将考试模式设置为“信息技术统考模式”,选择“本地数据方式获取考试数据文件”方式,分别设置“本考场的考生包文件”,“本次考试所有的试卷文件”,“本次考试的考生须知文件”,然后点击[下一步],在信息预览中检查试卷包和考试包文件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点击[完成],否则,点击[上一步],重新设置,直到[完成]。将所有考试机打开,并且启动考试机上的考试客户端程序,做好考试准备。
2.考生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进场时须在“考场编排表”的“考生签名”栏内签名。开考1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后,10分钟之内,考生不得退出考场。
3.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坐并将准考证放在左手边。监考教师核对考生准考证,主考教师宣读考场须知,强调考场纪律。
4.由考点计算机教师担任的监考教师启动考场服务器的“开始考试”按钮,考试机自动启动考生登陆界面。
5.考生输入准考证号,计算机显示该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考生姓名,考生核对无误后,进入考试状态。
6.考试中发生意外情况,考生一律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自作主张。考场中意外情况处理见《考场意外处理办法》。
7.考生答题完成后可提前交卷,监考教师确认收到答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无需关闭考生客户端程序。
8.终场时间到,考生答卷自动上交,监考教师在考场服务器点击[停止考试],考试系统强制收卷。监考教师还要在考生信息栏中查看是否有上交答卷失败的考生,如有上交答卷失败的考生,考场服务器如能连通考试机,则在考生信息栏中找到该考生,右键选择[回收答卷],如考场服务器不能连通考试机,需将考生机上保存的考生答卷包文件(*.ans)复制到移动存储器,然后在考场服务器上导入该考生答卷包。
9.完成机器收卷后,监考教师开始做考后工作,在考场服务器上保存本场考试结果,严禁清除考试环境。考生机不用注销或重启。
10.下一场考试开始,监考教师只需启动考场服务器的“开始考试”按钮,考生即可进入考试登陆界面。
11.监考教师发现考生严重违纪,经主考教师确认后强制收卷,在考场服务器计算机信息栏中,右键点击该考生,选择[立即停考],可将该考生试卷回收,考场服务器自动在考生特殊事件栏中记录该事件,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中注明作弊情况,并向考点主任汇报。
12.若考生机器死机,重启后输入考生准考证号继续考试;如出现严重故障,无法继续进行考试,在考试开始10分钟内,主考教师确认,启用备用机进行重考。超过10分钟的安排到下一场参加考试,用备用机重考。
(三)考后处理
1.所有场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安排专人负责将考生答卷包(*.djb)、成绩包(*.cjb)和考场日志(*.zeb)文件拷入U盘中,各考点将考试结果报县(市、区),各县(市、区)将考试结果以光盘形式,于4月23日上午报市电教馆。各考点在未接到通知前,严禁清除考试环境,以备查询。
2.各县市区要做好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考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包括:考生信息、考点信息、考场安排信息、准考证信息、考场记录、考试成绩、成绩统计、违纪情况及处理等资料。
附件5
2016年衡水市初中毕业与升学物理和化学
实验操作考试实施方案
一、考试管理与考试对象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仪器装备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试对象为衡水市范围内所有参加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的学生。
二、命题原则及范围
2016年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内容在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学生基本实验操作技能范围内,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主要考查学生的实验动手操作能力。
三、计分与应用
2016年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考生在考试前采取现场抽签的形式,确定两科中的一科进行考试。考试得分按10%折算后(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计分,满分10分)作为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
四、命题及考试时间
2016年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由市统一组织命题、制定评分标准,由各县市区准备评分卡、登分表等与考试相关的用品。各县市区要严格按市命题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变更。全市统一考试时间为4月28-29日, 各县(市、区)要自4月28日上午开始考试,每场考试时间均为10分钟。
五、考试费用
理化实验操作考试的所需费用,在中考报名考务费中列支。
六、考点、考场设置
1.为保障考生安全,方便考生,2016年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原则上考生不出乡镇,每乡镇设置一个考点,县直考点的设置根据考生数量酌情确定。设置考点的学校,其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所用教学仪器、器材和药品必须统一标准,数量充足。
2.每个考点根据考生数量和考试学科设置足够的考场,并设置考务办公室、后勤组、保卫组、登统室、试卷保管处、考生点名处和待考室。
3.每个考场要准备好充足的实验台和实验器材。凡属考试中不断更换的器材应在相邻实验台上存放足够的备用品。实验台题签上要标明考试题目、要求及实验用器材,并标出试题签号。同时准备好与试题相应的签号,供考生抽签用。
4.化学实验后产生的废液要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统一收集,妥善处理,防止污染。
5.考场要划定警戒区。学生成绩登统室要设在警戒区范围内,除考生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考务和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标志。
6.各考点要搞好考试环境建设,张贴《考生须知》、《考生违反实验操作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罚》等规定、标语和学校平面图,存车处、饮水处、厕所、医务室、点名处等要有明显标志,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七、考务人员的选定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主监考人员不得监考本学校考生。各县市区要统一安排考务人员,每个考场设主考1名,主考助理2名,监考若干名(按两名监考人员监一名学生的原则确定),监考人员要具备教师资格,并持有县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各县市区对考务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确保考务人员严守考试纪律,熟练、准确地掌握实验操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合格后颁发《实验操作考试监考证》,方能上岗。
各考点还应按以下标准设置考务人员:
每考点设主任1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选派,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设副主任1人,由考点学校的校长担任,协助考点主任工作。
每个考场设实验教师1名,负责准备、补充、调换考试用的实验器材。设领考员1名,负责引导学生按时进入和退出考场,掌握学生缺考情况并及时与主考联系。设抽签员1名,负责组织考生抽签,确定考试题目和实验台号。
每考点设信号员1名,负责发出考试开始及终止信号。登统人员3名,负责登统考生成绩。点名人员2名,负责组织考生按顺序点名进入考试区。保卫人员1名,负责维护考点秩序。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考生及考务人员临时伤病进行急救。
八、考务工作管理
1.参加考试的考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准时到达指定考点。考试结束后,由学校统一组织离开考点。考试期间,要确保考生人身安全。
2.每场考前10分钟,由领考员引导考生到达待考室,并点名核对。开考前3分钟由领考员将一组考生领入考场门口抽签,确定考试科目和题目,考生入场后,按题签对号入座,由监考人员检查考生的题签号、准考证,考生在评分卡上如实填写考点、准考证号、所抽台号。考试信号发出后,由主考宣布考试开始,两名监考按评分标准在评分卡上为考生评分(取两名监考的平均分为考生得分)。终止信号发出后,主考宣布考试停止,考生立即携带准考证退场。
3.每场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在考生实验记录单和评分卡签字后交主考。由主考助理认真核对扣分原因和评分结果,经主考验收无误后签字,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装订,由主考将评分卡及时送登统室。
九、登统
1.各考点登统室除考点主任和巡视人员外,其它考务人员不得进入,主考将评分卡交登统室后立即离开不准逗留。登统人员按要求认真核查、统计学生成绩,将两名监考评分折算后,作为学生成绩进行登统。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将学生成绩报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要认真核查评分卡和登分表。评分卡、登分表上所填内容涂改无效 ,特殊原因确应修改的,由考点主任、考点副主任及监考人员共同在涂改处签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方可有效。违反以上规定者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其它事宜
各县市区要加强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管理,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意见。如在考试的过程中出现情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处理,事后报市教育技术装备站备案。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并于2016年5月底前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