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2020-03-25
中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厅直属中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规范教育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生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1.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向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视同仁,同步招生
2.建立与完善统一招生工作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市县可依托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等,加快建设本市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网上招生报名系统,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创造条件,切实有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市县,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招生,同时要加快建设本市县义务教育招生网络平台,争取尽快投入使用。
3.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视同仁、同步招生的要求,制定本市县中小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4.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报名。从2020年起,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同步报名。符合在本市县(区)入学条件的学生,既可选择在公办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在民办学校就读,但不能同时既报公办学校又报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选报志愿数量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内同步招生。公办学校按划定范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录取学生全部进行均衡编班。
6.合理确定招生形式。公办、民办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应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等多种方式安排入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人数少于或等于初中招生计划的,可以直接升入该校初中部;小学部毕业生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7.规范招生行为。公办、民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掐尖”,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严禁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试、测试或测评、竞赛、面谈、培训成绩、人机对话、提交简历材料、证书证明、冬令营集训、夏令营集训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外语类特色学校(不包括特色班)只能进行语言能力测试或专业能力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学科测试。
民办学校要将录取名单及时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位;符合在本市县(区)入学条件、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
8.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实际情况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从2020年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9.从2020年起,取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中招录取前的协议招生,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列入中招录取相关批次中安排录取。
10.民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按照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先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招生不足,按管理权限经教育部门批准后可跨区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跨区域报名、招生要参照在审批地招生方式,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11.从2020年起,属于“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程的公办、民办高中学校,按照引进协议,报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可安排部分计划跨市县招生。
12.国际学校、国际高中、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等招生方式、招生范围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四、强化计划管理,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13.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市县“省一级学校”及市县重点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比例均不低于50%,指标分配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中的初中部),要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要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15个工作日后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录取学生。
五、从严控制管理,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14.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年度总招生计划的8%,其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规模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6%以内。招生学校要提前主动公开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办法和程序等)。普通高中艺术、体育特长生以及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开展的自主招生,在中考前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疫情形势研判后提前向学校公布)。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从2020年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
15.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举办的“国际课程班”“境外课程班”等,由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境外课程班”“国际部”“国际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学生。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接纳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接纳外籍子女就读的必须向市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六、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6.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及时制止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妨碍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的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保学劝学“双线”责任工作机制,确保“不落一生”。在九年级且反复辍学的学习困难学生,可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有试点初中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初中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8.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教育优抚对象,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细化入学操作程序,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消除中小学大班额
19.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市县要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消化存量大班额,严禁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直至彻底消除大班额,2020年底前56人以上大班额基本消除,有条件的市县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高一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逐步消除高二、高三年级大班额。
八、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中小学招生督查问责
20.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合理规划学校建设,着力满足入学需求,确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不超过50人的国家基准班额标准。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1.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要在本市县官网、官微上公布本市县违规招生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家长、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个监督,即: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密、严格、严谨。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省和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教育厅重点督办事项,指导各市县严肃查处追责。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2.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特别是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政策,引导社会预期,避免过度炒作。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入学人口变化较大、学位供给紧张的地区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本市县重大招生制度改革举措前,要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监控与引导,确保和谐稳定,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县(单位)中小学招生实施细则加盖公章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直属中学或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也一并在6月30日前报送。
海南省教育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