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源中考招生工作方案
来源 :河源市教育局 2015-04-07
中河源市201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推进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力度,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秩序,减少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随意性,提高普通高中的生源质量和保证中职教育的生源数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氛围,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检测全市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考试结果是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2015年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河源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采用省命题试卷,统一评卷。所有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报名、填报志愿、录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具体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市直学校由源城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江东新区辖区内学校按原来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一)报考条件。
1.本地户籍的应届毕业生、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均可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得参加报名考试。
2.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条件依据市政府《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河府办[2013]20号)制定,具体是:①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条件。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②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条件。经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可与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录取。③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教育部门同意,可在我市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录取。
(二)报考办法和资格审查。
1.本地户籍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县(区)教育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凡应届在册在校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审核。
2.符合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如实填写《河源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报名申请表》(见附件7),到相关单位审核完毕后交县(区)教育局招生部门,由县(区)教育局招生部门组织此类学生报名。
3.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借考生,需与本县(区)教育局招生部门签订借考协议(市直初中毕业生与源城区招生办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见附件2),由县(区)教育局招生部门组织此类学生报名。
(三)考试科目及分值。
1.考试科目。根据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河源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通知》(河教基〔2013〕91号),河源市2015年九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体育,八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
2.计分办法。201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由文化科总分和体育分组成。文化科总分76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100分,思想品德50分(卷面分100分,按50%计入总分),历史50分(卷面分100分,按50%计入总分),地理50分(卷面分100分,2015年起按50%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以此类推),生物50分(卷面分100分,2015年起按50%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体育按文化科总分的8%计入总分,即61分【具体考试及计分方法详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河源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河教体〔2014〕54号)】。201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为821分。凡是在初中九年级从外省、市转学到我市就读,并没有在我市参加地理、生物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的本地户籍考生,必须参加本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学业水平考试,并将其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
3.考试时间及题目要求。具体考试时间由市考试中心确定。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均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注重考查课程标准对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突出和注重基础性,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察学生在具体情景中综合运用所掌握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结合学科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际能力。不设置偏题、怪题。八年级在册全体学生参加地理、生物学业水平考试。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应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主体。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由学生所在班级组织,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评价、学科学习发展性评价两方面。基础性发展评价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学科学习发展性评价即各学科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达到的目标,突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课程理念,侧重于对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的评价和自主合作探究能力的评价,关注学生科学精神与人文素养的状况。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共分A、B、C、D四个等级。学校对学生某一方面的表现评为“D”时,应极其慎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各中学要按《初中生素质评价手册》的要求,落实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认真做好每位学生的成长记录、过程评价和每学期的阶段性评价,并做好《手册》的填写工作。在此基础上,按以下要求,在初中三年级的最后学期做好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各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其成员有分管副校长、学校中层行政领导、班主任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评价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进行公示,并报县(区)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2.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成立一个评价小组,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名单要提前向所在评价班级的学生公布。各位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
3.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评和同学互评,要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参考成长记录、初中生素质评价手册、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评价的结果以及对学生的日常表现的了解,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要善于搜集和分析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有关数据和其它形式的行为表现,并利用这些数据和证据来呈现学生的发展情况。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呈现形式包括三部分,详见附件6。
(1)基础性发展评价和各学科学习发展评价的等级评价。各项目标的评价结果实行A、B、C、D四个等级。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3)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等级填入《河源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中。
5.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要向学生及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和处理。要建立并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复议制度。
6.市、县区教育局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评价者进行培训,监控评价过程,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招生计划
(一)各县(区)、市直学校要认真做好2015年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重点高中特长生招收名额原则上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含特长生招生)由所在县(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学校的招生计划单列直报)。各校招生计划经河源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中招办”)审定后,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向媒体公布。
(二)根据《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要求,2015年我市继续落实“指标到校”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各县(区)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初中学校的比例提高到40%,降低20分录取。享受“指标到校”名额的学生必须是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录取方法及其它方面要求与2014年相同,具体办法详见《关于下发河源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教基〔2013〕43号)。
(三)根据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2015〕号)要求,从2015年起,统一取消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四)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市直属河源中学和河源市第一中学高中部面向五县(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招生名额分别限定为200名(含希望工程班50名)和100名,以各县初中毕业生数(紫金县剔除临江镇、古竹镇两镇)占比分配至各县。
(五)从2015年起,紫金县临江镇、古竹镇所属初中毕业生源纳入市区统一招生范围。
(六)各地各学校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招生学校(生源不足的学校除外)不得招收未报考本校的考生。县(区)变更招生计划要经市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学生学籍。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
五、招生录取
(一)招生范围。
1.普通高中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未参加今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及借考生,不得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初中毕业生毕业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认定,毕业证书由县(区)教育局统一验核发放,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验核发放。
2. 除河源中学、河源市第一中学高中部限额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区)招生,原则上不跨区域招生。其他学校有特殊情况要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志愿填报。
1.学生填报志愿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中进行,具体填报志愿时间由市考试中心另行通知。初中毕业生按学籍所在学校报考。
2.市直属初中、源城区属初中、江东新区所属临江镇、古竹镇初中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填报市直高中(河源中学、市一中高中部、市田家炳中学)、区属高中(东埔中学、埔前一中)和古竹中学志愿。临江镇、古竹镇初中毕业生今年同时也可填报紫金县属普通高中志愿。
3.各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让学生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并认真指导学生合理填报志愿。任何单位、学校、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限制考生自由填报志愿。填报自愿时,学校统一开放电脑室,在老师的指导下,必须由考生个人自由填报,老师不得强制代替填报,违者将给予其个人全市通报批评。凡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由考生个人负责。
(三)录取依据。
1.初中学业考试成绩。2.综合素质评价。3.体育科考试成绩。4.学生志愿。5.招生学校招生计划。
(四)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中进行。按照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科成绩、学生志愿、学校招生计划,等额投档、分批录取。
1.录取批次。
(1)提前批为河源中学、市一中高中部面向五县各招收200、100名普通生;
(2)第一批为9所重点高中(河源中学、河源市第一中学高中部、龙川一中、紫金中学、东源中学、东江中学、和平中学、和平福和中学、连平中学)及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3)第二批为其他普通高中。
2.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市教育局以全市普通高中2015年总招生计划数为参考基准,结合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实际情况划定所有普通高中招生的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所有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必须在此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之上。凡在此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之下录取的高中新生,一律不给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2)全市9所重点高中及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由市教育局按招生计划总数1:1划定入围分数线。其中市直的河源中学和市一中高中部、东源县的东江中学和东源中学、和平县的和平中学和福和中学实行结对打包划定同一分数线进行录取,即以填报两校第一志愿的考生统一打包划定一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其中一所学校志愿较多超出其招生计划的,在该校录满后的其他考生(需在第二志愿填报结对的另外一所学校志愿)转入结对的另外一所学校录取。
(3)第二批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入围分数线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4)划定特长生的文化分数线,要达到招生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重点高中为50%,非重点高中为70%)。对达到招生学校最低文化分数要求的考生,按其术科成绩和志愿顺序划线录取。
3.投档的原则、顺序。
(1)投档原则: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在各批次招生学校的入围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投档顺序:各批次投档在本批次入围分数线上先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投后续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生源再不足,则按实际情况降分投档,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的照顾条件,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不累加)计入总分录取。
(五)录取原则与要求。
1.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市、县(区)教育局在入围分数线上投出的档案,按照学校公布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学校录取时,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3.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入围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学校必须按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5.学校必须按投档比例完成招生任务。确实无法完成招生任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或县(区)教育局,以及时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学校退档,必须说明退档理由,市、县(区)教育局对各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六)录取时间。
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规定,按照往年的做法,从7月中旬开始,全省各类中职学校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录取。因此,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必须在7月16日前全面完成。
提前批:河源中学、市一中高中部面向五县各招收200、
100名普通生。时间:7月8日。
第一批:9所重点高中及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时间:7月9—12日。
第二批: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正取生。
时间:7月13—15日。
录取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从2015年起,全市9所重点高中(河源中学、河源市第一中学高中部、龙川一中、紫金中学、东源中学、东江中学、和平中学、和平福和中学、连平中学)及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9所重点高中学校不得自行招生录取,非经市教育局统一录取的学生一律不给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后果由所在学校承担。
2.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重点高中由市教育局进行统一补录。在市区学校就读和参加中考、未被市直属重点高中录取的具有其他五县(东源、龙川、紫金、和平、连平)户籍的考生,可在市直属重点高中录取结束后可补填县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志愿,结合各县生源实际进行补录。已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校报到注册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不给予参加本市任何学校的补录,也不给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3.河源中学招收“希望班”事宜,由市教育局、河源中学与资助方商定后另行通知。“希望班”招生工作同样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完成。
4.特长生术科考试由县区教育局会同招生学校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每位特长生在同一批次限报两所普通高中,在每所学校限报一个专业小项。如考生违反规定报名参加同一批次超过两所学校,或参加同一所学校多个专业小项考试,均视为无效。
5.严禁任何学校未经批准以承诺、与学生签订协议、自行组织书面考试,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提前招生。如有必要,县区教育局会同学校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特长班招生进行面试,面试方案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面试内容为报考音、体、美特长班的考生所必须的专业能力、水平,或考查普通班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音、体、美特长班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在面试后两周内经面试专门委员签名和加盖县区教育局公章后,县区集中(市直学校直接)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见附件1)。
六、照顾政策
(一)加分项目。
1.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广东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4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根据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升学录取工作的通知》(粤族发[1999]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散居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加15分录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凭户口本和父母一方的结扎证,加5分录取。
(二)操作办法。
1.凡符合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必须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统一报各县(区)教育局复核。
2. 符合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的名单于5月上旬前在本校及县(区)教育局网页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公示结束后,各县(区)招生办(中招办)于5月15日前将加分考生名单录入省中招服务平台,逾期不给予办理。5月20日前将《河源市2013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见附件5)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七、实施保障和要求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复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评估制度,实行阳光招生,杜绝****现象,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施行公示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各学校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录取名单,要全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施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对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录取等工作进行监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业考试普通高中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投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录取学校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行责任追究制度。在考试招生录取过程中,教育部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学籍管理。一是禁止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没有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学生。高中一年级及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本市高中学校之间的转学手续。其他时段除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地迁移(即购房)等特殊原因需报市教育局审批外,其他情形一律不给予办理转学手续。二是没有参加市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育考试、没有经省中招平台统一录取、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不给予办理学籍和不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三是2015年秋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全面结束后,市教育局将统一完成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各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录取数据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凡没有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录取的学生,将无法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取得学籍,三年后不能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河源市教育信息网高中毕业证书查询栏目将没有该学生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教育局要通过各级教育网站、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并指导所辖初中学校通过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学校家长会等便于学生和家长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切实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河源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投诉电话:3821936,3386961(基础教育科)、3386355(纪检组)。
点击查看:附件
1.2015年河源市普通高中学校招录音、体、美特长生面试成绩备案表
2.河源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借考协议
3.河源市2015年普通高中学校补录学生名单上 报表
4.河源中学、市一中高中部2015年在全市各县招生名额分配表
5.河源市2015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
6.河源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7.河源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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