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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04-12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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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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