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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错题及答案五

来源 :考试网 2022-06-07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均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D.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货款,未记载乙公司名称即交付,乙公司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以抵顶欠款,丙公司将自己的名字填写于收款人栏,并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B.丙公司的行为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C.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D.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我国《票据法》承认转让背书之外的持票人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选项B,丙公司的行为无须经甲公司追认即有效。选项C,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变造票据。选项D,甲、乙公司的行为有效,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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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找到赵某、钱某作为票据的保证人,赵某和钱某在票据正面记载“若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我二人各承担票据责任的50%”。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并找到孙某作为票据的保证人,孙某在票据的背面记载“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钱某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孙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孙某的保证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

D.赵某、钱某、孙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X型机床出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租期5年,租赁期满该机床归乙所有。机床安装完毕后不能正常运行,后经调换可以正常使用,半年后由于工人误操作导致手指卷入机床受伤,1年后X型机床进行了第一次大修理,3年以后乙公司破产。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X型机床安装完毕后不能正常运行,甲公司应承担责任

B.工人误操作导致手指卷入机床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责任

C.X型机床大修理支出,应由甲公司承担

D.乙公司破产,X机床不属于乙公司的破产财产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选项B,承租人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选项C,承租人履行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选项D,乙公司破产时租赁期尚未届满,X机床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

5.甲公司将一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则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丁公司

C.将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为10个小工程,并分包给不同的公司

D.将其中极小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戊公司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C,根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选项B,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选项D,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则下列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只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

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简答题)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吴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因此无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题中梁某得知后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没有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撤销权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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