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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21-11-10

  【简答题】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

  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赵某作为公司董事,其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问题】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孙某作为监事,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上市交易,孙某转让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不得转让,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问题】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李某2019年12月从甲公司离职,2020年3月即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时点距离其离职时间不足半年,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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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通过。

  (2)【问题】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问题】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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