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及答案十四
来源 :考试网 2021-10-19
中【多选题】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特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A.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D.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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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2)选项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B.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可以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D.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A: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选项B: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3)选项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选项D: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
D、公立大学
【答案】ABD
【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李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该保证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的范围。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B、张某提供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选项B: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选项CD: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为保证人;(2)选项B: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效;(3)选项C: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4)选项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公司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21年8月1日,但未征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2021年8月10日,乙银行遂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承担,因为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不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无效
C、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D、应承担,因为丙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答案】A
【解析】(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2)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