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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及答案十一

来源 :考试网 2021-10-18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该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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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 对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BC

  【解析】(1)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背书有效。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中,属于远期商业汇票独有的是()。

  A.背书

  B.出票

  C.承兑

  D.保证

  【答案】C

  【解析】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独有的一项票据行为。

  【单选题】赵某持商业汇票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未作承兑与否的表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汇票承兑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视为承兑效力待定

  B.应视为拒绝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C.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在汇票到期后请求付款人付款

  D.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

  【答案】B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保证绝  对记载事项的有(  )。

  A.“保证”字样

  B.保证人签章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名称

  【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票据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A.背书转让

  B.税收

  C.赠与

  D.继承

  【答案】ABCD

  【多选题】甲公司受乙公司胁迫开出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赠与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丙公司、丁公司对乙公司胁迫甲公司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汇票

  B.乙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乙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票据。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A.票据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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