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 :考试网 2021-09-29
中【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A.2年
B.3年
C.10年
D.20年
【答案】B
【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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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多选题】王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未按期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2018年)
A.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王某要求李某还款
C.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D.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D: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选项C:权利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止
B.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发生于或者存续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C.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以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D.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致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2)选项C:中止是“暂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断是“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丁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对出资的评估和缴纳方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各合伙人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货币出资不得分期支付
B.乙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
C.丁的劳务出资价值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丙的专利技术出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也可以由丙自行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答案】C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B.合伙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有“普通合伙”字样
D.合伙人只能为自然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选项B: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选项D: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A.甲合伙企业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
B.甲合伙企业接受丙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C.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
D.合伙人黄某出资的房屋
【答案】C
【单选题】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B.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C.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答案】B
【解析】(1)选项AB: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必须按照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才看法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因此,经丙、丁(合计62%)同意,甲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2)选项CD: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单选题】2019年7月1日,郑某、丁某、马某分别出资20000元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郑某拟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50%按10000元转让。郑某通知丁某、马某后,丁某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马某未表态。11月3日,郑某的好友齐某知道后,愿意以10000元购买该份额;马某得知后,随即表示愿以10000元购买该份额。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未作特别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郑某财产份额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齐某
B.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马某
C.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
D.郑某的财产份额不可以转让
【答案】B
【解析】(1)郑某通知丁某、马某后,丁某开价8000元愿意购买,属于内部转让。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论马某未表态,还是表示反对,只要郑某愿意转让即可,但题目并未交代“郑某同意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郑某、丁某之间的内部转让未成功;(2)郑某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齐某,属于对外转让。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齐某和马某的付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由马某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