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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及答案十三

来源 :考试网 2021-01-12

  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B.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直接要求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偿还欠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属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

  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签发一张20万元的支票,并在票据上注明,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应乙公司要求未记载出票日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的出票日期可以授权补记

  B.甲公司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乙公司在提示付款前自行记载与甲公司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C.该支票无效

  D.乙公司持该支票提示付款时,甲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与甲公司确认出票时间,若确在10日之内,则应履行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出票日期是必须记载事项;若欠缺,则支票无效。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交易的支票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支票无效;选项C表述正确。

  4.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经达成一致。因乙已经将该设备出租与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则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是( )。

  A.乙

  B.丙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人请求,因为该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任意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任意撤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

  6.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7.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因工作需要经常在东方红酒店招待甲公司客户,消费后由张某签字,酒店与甲公司每月月末结算一次。2018年3月10日张某离职,甲公司发函将张某离职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东方红酒店,3月15日张某在东方红酒店招待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以甲公司名义签字,当时由于值班经理休假,接替人员并不清楚张某已经离职,于是同意其签单。月末结账时甲公司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张某离职后甲公司将该事由通知酒店,酒店没有理由相信3月15日张某的行为是有权代理,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

  A.总经理

  B.过半数的股东

  C.监事会主席

  D.半数的董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9.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

  A.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B.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C.用于股权激励

  D.甲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0.下列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B.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C.资本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D.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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