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一
来源 :考试网 2020-11-13
中1.【答案】B
【解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答案】B
【解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4.【答案】C
【解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5.【答案】C
【解析】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直到4 月 5 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原要约才失去效力。
6.【答案】D
【解析】选项 A:第一次传真回复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选项 B:陈某未回复,即未对第一次传真作出承诺。8 月 3 日李某再次发出的传真,是新要约。选项 C:陈某仍未回复不能认定为承诺,故合同未成立。
7.【答案】D
【解析】选项 D:由于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
8.【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9.【答案】×
【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1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地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1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012 年 2 月 4 日)无效。
1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13.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
14.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接受货币和交付动产的都是乙公司,因此履行地在乙公司所在地 Y 市。
1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